1982年第2期

1982年06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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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批转省公安厅《关于宽大释放全部在押的原国民党县团以下党政军特人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府〔1982〕116号

一九八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公安厅《关于宽大释放全部在押的原国民党县团以下党政军特人员的实施方案》,现批转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2〕8号文件指出,在当前形势下,继续做好宽大释放和转业安置原国民党县团以下党政军特人员的工作,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教育干部、群众,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如期完成任务。为此,请各有关单位切实把这项工作认真做好,力争在今年内圆满结束。


关于宽大释放全部在押的原国民党县团

以下党政军特人员的实施方案


  今年一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释放和安置原国民党县团以下党政军特人员的方案》(中发〔1982〕8号文件)。三月八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作出决定,对在押的原国民党县团以下党政军特人员,全部予以宽大释放,并给予政治权利。这是完全正确的,必要的。据初步调查,在全省劳改、劳教单位中,因历史罪行或主要因历史罪行被判处的原国民党县团以下党政军特人员共三百六十七名,其中现仍服刑的一百九十八名,已刑满和解除劳教留场就业的一百六十九名。这些人的年龄均在五十岁以上,大部分已丧失劳动能力,需要作妥善安置。此外,从外省遣回我省安置的有七百四十五名。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2〕8号文件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结合我省情况,需要做好如下几项工作:

  一、组织领导问题

  在省委、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副省长王宁、省政府副秘书长朱明达、省法院副院长李林、省检察院副检察长陈超、省委宣传部副秘书长黄浩、省委统战部副部长,对台办公室主任陈景文、省公安厅副厅长白云起、省财政厅副厅长严省、省民政厅副厅长林云峰、省商业厅副厅长廖峰、省粮食厅顾问苏辉堂、省劳动局副局长郑永晖等同志组成“广东省宽释、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王宁同志任组长,朱明达、白云起同志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印章用省公安厅印章代),白云起同志兼办公室主任,省公安厅劳改局局长王英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并从公安、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各抽调若干名干部参加。办公地点设在省公安厅劳改局。广州市、各地区、市、县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做好宽释和转业安置工作。各地设立负责此项工作的机构、办公地点和人员名单,于六月五日前报省宽释、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32980转472或30247)。

  二、宽大释放和转业安置工作问题

  (一)做好调查征询工作。六月十日前,将我省需要宽大释放和转业安置人员的名单、数字、情况,彻底查清。从外省遣回我省的人员名单,来一批查实一批。凡有家可归、有亲可投的,市、县要派人征询其亲属和基层单位的意见,由市、县签署意见,并将材料速送省宽释、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落实一批,安置一批。

  (二)分片集中宣布。六月份,按照规定办好呈批手续后,将释放和转业安置的人员,分批分片集中到广州监狱、滨江矿场、坪石监狱三个点,用七天左右时间,进行形势政策教育,就地组织参观。宽大释放和转业安置人员的路费、被服费、零用钱、生活补助费和安家补助费的开支标准,按照公安部、财政部〔82〕公发(劳)40号文件执行。会餐费、参观费、公杂费及部本省接待站的费用,由省财政厅列入地方财政开支。对释放和安置回农村的人员,每人发给三个月的粮票。凡是回家或投靠亲友的,均发足路费和粮票。在宣布宽大释放和转业安置时,举行一次会餐,由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出席,以示欢送。对外的宣传报导,由宣传部门负责办理。

  三、安置原则

  (一)对宽大释放和转业安置人员,要通过各种渠道,尽量在社会上分散安置。有家的回家,有条件投靠亲友的,允许投靠亲友。各级政府应教育干部、群众和他们的亲属,从大局出发,欢迎他们回去,积极做好安置工作;有劳动能力的,可酌情安排适当的工作或劳动,也可自谋职业;对有技术专长、确实需要安排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其劳动指标由当地劳动部门解决,当地有困难解决不了的,报省劳动局统筹解决;无劳动能力的,原则上由其家庭或亲友赡养: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给予社会救济,救济费标准:安置在大、中城市的每月二十元,安置在小城镇的每月十七元,安置在农村的每月十元。对一九七五、一九七六年宽大释放和转业安置人员,救济费偏低的,也应按上述标准执行。

  (二)对无家可归、无亲可投,需要留在劳改、劳教单位安置的,应当做好思想工作,由本人申请,由所在的劳改、劳教单位批准。有劳动能力的,转为正式工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劳改、劳教单位养起来,每人每月发给生活费三十元(包括物价和粮差补贴),已在劳改、劳教单位成了家的就业人员,宣布转业后,原则上仍在原单位安置,不再返回原籍。个别有特殊情况需要回原籍的,可酌情办理。

  (三)被宽释和转业安置人员中有技术专长,劳改、劳教单位生产需要而本人又愿意留下的,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录用,评定工资级别和技术职称。

  (四)对家居台湾,本人又要求回台湾的,准许他们回去,要将他们的详细情况报省宽释、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或转报公安部审批。本人要求去港澳或去国外探亲、定居的,按照正常审批手续办理。但不要动员他们去港、澳、台。

  (五)积极做好遣送工作。为了落实安置,各市、县接到省宽释、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后,即派人到省将宽释和转业安置人员带回落实安置。

  各地必须认真贯彻党的政策,对释放和转业安置人员,在政治上不歧视,经济上同工同酬,生活上有保障。

  四、审批手续

  (一)对宽大释放人员,由监狱、劳改队整理单行材料或呈批表,报省宽释、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然后,送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发给《宽大释放裁定书》,劳改单位发给《释放证明书》。

  (二)对转业安置人员,由监狱、劳改队、劳教所填写审批表,报省公安厅审批,发给《转业证明书》。

  (三)凡回家安置的宽大释放和转业安置人员,原所在单位应将他们的单行材料或审批表,送一份给接收地区的公安机关或有关单位。

  (四)对因历史罪或主要历史罪判刑的原国民党党政军特人员,已经假释,考验期未满的,由当地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减免假释考验期,并恢复其政治权利。

  (五)在转业安置人员中,现仍戴四类分子帽子的或尚在执行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的,给予恢复政治权利。

  五、宽释和转业安置人员所需要的棉布(布证)、絮棉和粮食(粮票)等物资,由当地商业、粮食等部门解决。


广东省公安厅

一九八二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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