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第2期

1982年06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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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饮食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府〔1982〕136号

一九八二年六月十一日


  现将《广东省饮食卫生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研究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告省食品卫生领导小组办公室。


广东省饮食卫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饮食卫生管理,防止食品污染,提高饮食卫生质量,预防食物中毒和肠道传染病的发生,保障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省的国营、集体、个人、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经营的饮食店、餐厅、食堂和饮食摊档。

  第三条 饮食店、餐厅、食堂应设卫生管理组织,建立健全卫生制度,有固定人员负责,把卫生工作纳入业务、计划、评奖的内容,经常组织干部、职工学习有关卫生知识、法规,遵守卫生制度,执行卫生标准。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卫生工作的检查督促,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本系统的饮食卫生检查评比。

  第四条 饮食店、餐厅、摊档等,开业前需经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审查批准发给卫生许可证,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发给营业执照后,才得营业。卫生许可证,每年换发一次。凡新建、扩建、改建的饮食店、餐厅等,其选址、设计、设备等要同时报请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审查,竣工时应有卫生防疫部门参加验收。

  第五条 饮食店、餐厅、食堂、摊档必须搞好卫生设施。

  一、从食品原料到加工制作、储存、运输、销售等辻程,应有防蝇、防尘、防腐、防鼠、防蟑螂等防污染的卫生设施。熟食制品应设有专用工具、容器及熟食间(柜)。

  二、生产场地要有便于清洗的地面、墙裙和消烟除尘、污水排放等卫生设施;煤灰、垃圾、下脚料要有专用的容器装置,并堆放在指定的地方。

  三、食(用)具要有清洗、消毒和妥善保管的专用设施。煮沸、蒸气消毒要有专箩、专炉(柜)、专掌;药物消毒要有三池(三盆)设备。

  四、要有符合卫生要求的生产流程和合理布局,楼面、生产制作间、辅助设施(仓库、冷库、卫生间、更衣室等)面积,一般按四、四、二比例布局。凡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要逐步改造,达到上述要求。

  五、楼面应设卫生痰盂、污物桶及洗手处等卫生设施。

  第六条 食品原料的卫生要求:

  一、食品原料必须新鲜,不得含对人体有毒、有害物质。凡属下列之一者,不得购进、使用和销售:

  (一)含有对人体有毒有害物质者;

  (二)腐败、霉变、污秽不洁,感观性状异常者;

  (三)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兽、水产及其制品,和未经兽医部门检验合格的肉类;

  (四)浸过或污染农药者;

  (五)不符合卫生标准的添加剂。

  二、生产(饮用)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七条 食品加工制作的卫生要求

  一、食品加工、制作过程要按原料、半成品、成品、销售等顺序,建立岗位责任制,严格操作,做到四隔离(生与熟隔离;成品与半成品隔离;食品与杂物、药物隔离;食品与天然冰隔离)。操作人员要穿戴工作衣(围裙)、帽、口罩,保持个人卫生。

  二、食品加工制作要坚持生熟食品、食具、工(用)具严格分开,不得交叉使用。熟食品要放在专柜(间)。烧烤肉、冷拼盘应有专间、专人操作。

  三、使用添加剂,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不准用添加剂来掩盖腐败、变质或品质低劣的食品。熟肉制品不得加入色素。

  第八条 食品运输的卫生要求:

  食品运输工具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定期清洁消毒,不准用装运过农药、毒物、污秽不洁物的运输工具装运食品。

  第九条 食品销售的卫生要求:

  一、销售直接入口食品,不准露空摆卖,不得用手抓取,不准使用废旧

  纸张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材料包装。货款要分开,销售人员要穿戴工作衣、帽、口罩。

  二、严禁销售有毒、有害、发霉、变质、滥用添加剂等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

  三、销售不完的熟食品要保管好,下次出售时,要符合卫生要求;凡腐败、变质的食品,不得再行复制出售。

  四、销售烧烤肉品、冷拼盘,要做到“三专”(专人负责,专间、柜存放,专用工具)、“三白”(衣、帽.、口罩)和洗手消毒。

  第十条 食(用)具的卫生要求:

  一、食具(碗、筷、杯、碟、匙羹等)应有足够的周转数量,有专人负责消毒,做到一洗、二冲、三消毒、四保管。煮沸消毒:水浸过食具面,煮沸10分钟;蒸气消毒:95°C以上,消毒20分钟;漂白粉消毒:有效氯200毫克/公斤,泡浸15分钟。

  二、切制、盛装熟食品的专用工(用)具、容器等要清洁、消毒、保管好。

  第十一条 环境卫生要求:

  一、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坚持每市一小扫,每周一大清扫,定期检查评比等制度。

  二、室内外环境清洁美观,及时清理煤灰、垃圾,积极捕杀老鼠、苍蝇、蚊子、蟑螂,下水道畅通,无蚊蝇滋生场所。室内空气流通,桌椅整洁,痰盂、烟盅等及时清洗。

  第十二条 从业人员的卫生要求:

  一、每年健康检查一次,建立健康档案、卡片。凡患有痢疾、伤寒、传染性肝炎(包括健康帯菌、毒者)、活动性肺结核、化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患者,不得从事接触食品的工作,待治愈(或带菌、毒消失)后,经卫生防疫部门鉴定允许,方得恢复原工作。新职工、临工、季节工,必须体检合格后才能吸收工作。

  二、接受卫生防疫部门预防接种、健康检查、医学观察和有关卫生知识教育,遵守食品卫生法规。

  三、要勤洗澡、勤理发、勤剪指甲(不准涂指甲油)、勤洗换衣、帽、口罩,工作前、大小便及鼻涕后要洗手。从事食品工作时,做到不吸烟、不面对食品咳嗽及打喷嚏或高声谈笑,不得穿带工作衣、帽上厕所。

  第十三条 饮食店,餐厅,食堂、摊档,应接受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的卫生监督、监测和工商行政部门的管理。积极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对食品、食具等的抽检、送检工作,提供方便,并按章付费。

  第十四条 饮食行业主管部门要负责管好本系统的饮食卫生工作,支持卫生防疫部门进行食品卫生监督、监测。

  工商行政部门和卫生防疫部门要按本办法管好农贸市场饮食推档的卫生工作。

  第十五条 卫生部门、经营主管部门对坚持搞好饮食卫生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应给子表扬和奖励。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可分別给子警告、限期改进、罚款或没收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等处理;对情节严重、屡教不改者,可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卫生许可证。对造成重大食品污染或食物中毒事故者,要追究经济责任或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从颁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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