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第1期

1982年03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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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全省国营商业企业实行全額

利潤留成办法的通知

粤府〔1982〕62号

一九八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从一九八〇年起,我省商业厅系统全面试行了以企业为单位基数利润留成加增长利润分成办法,对于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扩大商品流通,提高服务质量,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起了良好作用。但在试行中出现一些新的情况:一是利润基数难以定准,不利于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二是各地区、各行业的利润增长分成只定一个比例,对一些经营管理基础好、各项经济指标比较先进的企业不利,造成行业、企业之间苦乐不均。为了进一步完善国营商业企业的经营责任制,现决定从一九八二年一月起,全省商业厅系统所属国营商业企业(不包括食品、饲料、蔬菜、煤炭、民族贸易、信托货栈、饮食服务和商办工业,下同)改为以各级商业局为单位,盈亏相抵后实行全额利润留成办法。现通知如下:

  一、根据兼顾国家、企业和职工小人三者利益的原则,核定一九八二年全省国营商业企业全额利润留成比例总水平为百分之二十二。

  二、在省核定的一九八二年利润留成比例总水平范围内,由省商业厅会同财政厅,根据不同情况,对所属省级商业企业和各地区、县、市商业局分别核定不同的全额利润留成比例。对一些盈利水平偏高的地区和行业,利润留成比例应当核定低些;相反,则核定高些,但全省商业企业利润留成比例的总水平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二。有些县、市在本通知下达前已由商业与财政双方协商了利润留成比例的,应上报省商业厅会同财政厅重新核定下达执行。如意见不一致,由省财办仲裁处理。

  三、国营商业企业必须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各项计划任务和经济指标,才能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利润留成,没有全面完成各项计划任务和经济指标的,要适当扣减其利润留成额。对违反国家政策,弄虚作假,降质抬价,向群众转嫁负担而虚增利润的企业,除追究领导责任,扣减其利润留成额外,还要根据情节轻重,少发或不发职工的奖金。情节严重的,要根据有关法令实行制裁。

  四、企业发放的各种奖金,都应当在利润留成的奖励基金中开支。各县、市商业系统职工个人所得奖金(包括提成工资)的平均水平,要根据国务院和省府有关规定加以控制,不得突破。各个企业和企业内部职工各人奖罚多少,则应当按其经营玆果和贡献情况,有奖有罚,有高有低,反对平均主义的作法。

  五、凡省府批准试行“以税代利”的行业和企业,可继续试行。其他商业企业均应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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