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第1期

1982年03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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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貫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坚决稳定

市場物价的通知》的規定

粤府〔1982〕16号

一九八二年一月二十日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坚决稳定市场物价的通知》,根据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凡由国家规定牌价的工农业商品零售价格,应无条件执行,不准提高;不准以任何形式将国家计划商品转为计划外卖高价。

  二、各种议价商品的零售价格,除国务院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外,按一九八二年一月九日的价格执行。一月九日同一市场同一商品,有几种不同价格的,由市、县物价部门核定一个合理价格,作为最高限价,只准降低,不许提高。

  三、一、二类日用工业品,省原允许自行车、缝纫机、啤酒、元钉、铁线和省外的香烟、肥皂等七小品种,实行计划外保本微利经营的规定,应停止执行。现有库存商品(包括在途商品),应进行清点,限于二月二十八日前按原来省规定的作价原则卖完,逾期一律按牌价出售。与此同时,也要继续组织货源或串换商品,满足市场供应,但不得卖髙价。

  四、生产资料的计划外保本经营范围,要进行整顿。除化肥按粤府〔1982〕3号文件规定,水泥、煤炭(民用煤零售价不动)按不赔不赚原则,继续搞计划外保本经营以外,其余不搞计划外保本经营。

  五、工厂自销的一、二类日用工业品,要进行整顿。计划内生产的不得自销;允许自销的产品价格,批售给国营商业和供销社等经营单位的,按出厂价或批发价,直接售给消费者的,按国营商业零售牌价。工厂可以用允许自销的产品,串换本厂生产需要的原材料,但不准卖高价。

  六、一切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除经批准开设专门供应职工消费经营零售的小卖部外,不准从事其他商业活动,倒卖图利。已经营的,应即停止,并将库存商品,全部移交归口商业部门经营。

  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个体商贩进行清理登记,成立摊贩联合会或小体劳动者协会加强管理。凡经销国家商品的,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牌价,不准倒手转卖,哄抬物价。坚决取缔欺行霸市行为,打击投机倒把活动。

  以上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并组织力量进行检查,发动群众检举揭发凡违反规定的,必须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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