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落实一九八二年购买
国庫券任务的通知
粤府〔1982〕52号
一九八二年三月十六日
根据《国务院一九八二年向城乡人民发行国库券的通知》(国发〔1982〕13号)精神,我省一九八二年应认购国库券任务为二亿四千万元,其中由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单位购买九千五百万元,城乡人民购买一亿四千五百万元(各地、市认购任务数附后)。现对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发行国库券的宣传动员工作。当前我国政治经济形势是好的,国家财政状况也有所好转。但是财政困难、资金不足,仍然是我们经济建设中面临的一个问题。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努力发展生产,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提高经济效益;同时,也要釆取适当的方式,动员和筹集一部分社会资金,用于国家建设。我国五十年代,曾经多次发行经济建设公债,动员全国人民把一部分可以节约的资金,集中起来支援国家建设,这对补充当时社会主义建设资金不足,起了良好的作用。近几年来,随着经济调整措施的贯彻和工农业生产的发展,农民收入有了显著提高,城市就业人数不断增加,职工收入也有所提高。因而,向城乡人民发行一定数量的国库券,是有条件的。不少群众也建议发行公债,以帮助国家克服困难,支援“四化”建设。人民群众的这种建议是好的。向城乡人民发行国库券,实际上具有定期储蓄的性质,不但可以筹集一部分社会资金,用于国家建设,同时,也有利于激发全国人民支援社会主义建设的爱国热忱,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社会风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认真做好宣传动员工作,说明发行国库券的政治意义和经济意义,动员城乡人民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积极购买国库券,完成和超额完成国家确定的发行任务。
二、坚持合理分配和自愿认购的原则。一九八二年向城乡人民发行国库券的数额,已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和职工、农民的经济能力作了分配。各级人民政府在向下分配国库券发行任务时,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城乡人民的经济能力,进行合理分配,不要“一刀切”。必须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发动群众自愿购买国库券,不要按人头平分,更不准搞硬性摊派和强迫命令。
这次向城乡人民发行国库券,除军队系统以外,一律按地区进行分配。因此,所有城镇职工和农村社员不论属于哪一级单位和哪个社队的,一律由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统一分配,然后由各单位和社队的领导向群众进行动员,组织认购。
三、为了做好发行国库券的组织领导工作,省人民政府已成立国库券推销领导小组,由杨德元为组长,吴慕奇、张枫、吕白、艾宏恭为副组长,秦春阳(省总工会)、李志添(团省委)、李杰(省妇联)、郭仕英(省军区后勤部)、黄永光(省农行)、吴平(省人行')、胡秉迅(省财办)为小组成员。各级人民政府要相应地成立国库券推销的领导机构,由一位领导同志主持,经委、农委、财办、财政、银行、工会、妇联、共青团等单位一位领导同志参加,负责领导这项工作;并由财政、银行部门抽调一定力量组成办公室,办理具体事务。各级领导小组,要经常听取国库券推销工作的汇报,并进行督促检查,及时解决出现的各种问题,并注意组织本地区的报刊、电台等宣传工具,进行宣传教育工作,以保证国库券推销工作的顺利完成。
四、有关国库券发行、认购、交款工作的具体事项和财务会计手续,由财政厅、人民银行另行通知。
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八二年国库券条例》随文印发给你们。
附:广东省一九八二年购买国库券任务分配表(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八二年国库券条例
(一九八二年一月八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
国发〔1982〕14号
一九八二年一月十八日
第一条 为了调整和发展国民经济,适当集中各方面的财力,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逐步提高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确定发行一九八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
第二条 国库券的发行对象是:国营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和农村富裕社队;城乡人民个人。
第三条 国库券每年发行的数额由国务院确定,并从当年一月一日开始发行。交款期限,单位交款六月三十日结束,个人交款九月三十日结束。
第四条 国库券的利率,单位购买的,年息定为百分之四;个人购买的,年息定为百分之八。
国库券计息,一律从当年七月一日算起,提前交款的不贴息。
国库券利息在偿还本金时一次付给,不计复利。
第五条 国库券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单位购买的,发给国库券收据,可以记名,可以挂失;个人购买的,发给国库券。国库券票面额,分为一元、五元、十元、五十元、一百元和一千元六种。
第六条 国库券的还本付息,自发行后的第六年起办理。个人购买的,一次抽签,按发行额分五年作五次偿还,每次偿还总额的百分之二十;单位购买的,不举行抽签,按单位购买总额平均分五年作五次偿还。
第七条 国库券的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所属机构办理
第八条 国库券筹集的资金,由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综合平衡的需要,统一安排使用。
第九条 国库券不得当作货币流通,不得自由买卖。第十条伪造国库券或破坏国库券信用者,依法惩处。第十一条国库券条例的解释,国务院授权财政部办理。
第十条 伪造国库券或破坏国库券信用者,依法惩处。
第十一条 国库券条例的解释,国务院授权财政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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