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
轉发《国务院批轉人民銀行关于
調整銀行存款、貸款利率的
报吿的通知》的通知
粤府〔1982〕34号
一九八二年二月九日
现将《国务院批转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银行存款、贷款利率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1〕17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调整利率工作的领导,注意解决贯彻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各级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单位,必须执行国务院批准的统一利率和有关规定,不得在按规定利率收取利息的同时收取手续费。
国务院批转人民银行关于
调整银行存款、贷款利率的报告的通知
国发〔1981〕176号
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银行存款、贷款利率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按此执行。
调整银行存款、贷款利率,是利用利率经济杠杆,运用银行开辟生财之道、聚财之道和改进用财之道的一项必要措施。这对于促进国民经济的调整和经济管理体制的改革,对于促进企业单位加强经济核算和提高经济效益,对于把经济搞活和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都将发挥重要的作用。调整银行存款、贷款利率,涉及而广,政策性强,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保证利率调整工作的顺利进行。
关于调整银行存款、贷款利率的报告
国务院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充分发挥银行的作用,运用银行开辟生财之道、聚财之道、改善用财之道和提高银行的存款、贷款利率的指示,我们就如何发挥利率的杠杆作用问题,见,并同有关部门进行了协商,体方案,现报告如下: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民经济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和初步的改革,调整了积累和消费的比例,进行了扩大企业自主权的试点,实行了各种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在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中,由财政集中的资金相对地下降了,归企业支配的钱增多了,城乡人民群众手头也比较宽裕了一点。这就需要更好地发挥银行的作用,运用经济办法把分散在企业单位和人民群众手里的钱更多地集聚起来,并且按照国家的宏观决策运用到急需的方面去。同时,促使企业更加关心自己的经营成果,提高资金的使用效果。为了迅速调动资金为生产建设服务,提高经济效益,我们认为必须对现行的银行存款、贷款利率进行必要的调整,充分发挥利率这个经济杠杆的作用。
过去由于受“左”的错误影响,对银行利率问题存在着一些不正确的看法,曾经片面地强调利率越低越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在银行利率本来已经偏低的情况下,一九七一年不适当地大幅度降低了存款、贷款利率。一九七九年和一九八〇年,我们两次报告国务院,请求提高储蓄存款利率和贷款利率,根据当时的情况,国务院批准了提高储蓄存款利率,没有批准提高贷款利率。在此期间,人民银行又恢复了对企业专用基金存款和企业主管部门存款的计息。这样,贷款利率比储蓄存款利率低的问题更加突出,妨碍了利率的经济杠杆作用的发挥。
目前,银行存款、贷款利率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对企业单位没有设立利率较高的定期存款,不利于多吸收存款,多集聚资金。二是存款利率和贷款利率都比较低,不利于促进企业加强经济核算,节约资金使用。特别是由于贷款利率比储蓄存款利率低,城乡个体经济户在向银行贷款后,如果转为储蓄存款,可以坐吃利差,不利于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三是利率档次少,没有按照贷款用途和期限长短确定不同的利率,不利于促进企业加速资金周转。四是利率没有集中统一管理,一些非金融机构违背国家金融政策和信贷原则,随意自定利率;专业银行用吸收的存款发放贷款利率也不统一,往往出现乱拉存款、竞放贷款的不正常情况。这对发挥利率的经济杠杆作用是很不利的,同时也助长了信用分散,造成资金浪费。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使利率能够真正发挥经济杠杆作用,随着经济管理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必须对我国现行的利率制度进行较大的改革,提髙现行利率的水平。根据目前的情况,我们认为,首先应当调整那些不利于集聚资金、不利于加强企业经济核算、不利于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的部分,存款、贷款利率应当大体上恢复到“文化大革命”前的水平。具体的调整意见是:
(一)扩大存款计息的范围,设立对公单位的定期存款。对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学校设立定期存款(包括地方财政结余存款),利率比活期存款利率要高一些,以利于扩大和稳定信贷资金的来源。
(二)提高定期储蓄存款、华侨人民币储蓄存款的利率,增设八年的长期储蓄存款,以利于把更多的消费性资金转为生产性资金。
(三)贷款利率恢复到“文化大革命”前月息六厘的水平。对流动资金贷款和中短期设备贷款实行不同的利率,以促进企业加强经济核算,节约资金使用,加速资金周转。
(四)增列逾期贷款和被挤占挪用贷款的利率档次。对逾期贷款和被挤占挪用贷款,在调整后利率的基础上,仍按国务院的规定分别加息或罚息百分之二十和百分之五十。
(五)为了促进农村社队改善经营管理,农业贷款利率要适当提高,同时仍实行低于工商企业贷款利率的原则,以巩固和发展各种生产责任制,支持农业生产的发展。
(六)对中外合资企业的人民币贷款利率,原则上应高于国内的人民币资金贷款利率,具体方案待与有关部门商量后报国务院审定。在新规定下达以前,仍按国务院批准的《中国银行办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贷款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国内工商企业贷款利率。
(七)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存款、贷款利率,可以高于银行存款、贷款利率,委托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商同各省、市、自治区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报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八)对知青集体企业贷款、民族用品生产和贸易贷款、节能贷款、地方建筑材料生产贷款、集镇小电影院建设贷款,仍按原规定实行优惠利率;对已经实行优惠利率的粮油贷款,以及一九八〇年和一九八一年银行划转给企业作为定额贷款的一百六十亿元,按调整后的贷款利率减半即月利率三厘优惠。县办和社队办的小水电贷款按原定利率执行,不作调整。
(九)集中统一管理利率。按国务院规定,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集中统一管理。非金融部门一律不得自定利率。除了国务院批准的拨款改贷款利率以及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以外,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一律执行经国务院批准的统一利率,不得自定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在国务院批准的利率幅度内,确定不同的利率档次。
调整存款、贷款利率方案经国务院批准后,拟于一九八二年第一季度开始实行(储蓄存款利率调整于四月一日执行)。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执行。
附:调整银行存款、贷款利率方案
中国人民银行
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九日
银行存款利率调整方案
单位:月息‰
|
项目 |
现行利率 |
调整意见 |
单位存款 |
1.活期(企业单位) 2.定期(企事业、机关团体) 一 年 二 年 三 年 |
1.5
— — — |
1.5
3.0 3.6 4.2 |
城乡 居民个人存蓄存款 |
1.活期 2.定期 半 年 一 年 三 年 五 年 八 年 |
2.4
3.6 4.5 5.1 5.7 — |
2.4
3.6 4.8 5.7 6.6 7.5 |
华侨人民币储蓄存款 |
定期存款:一 年 三 年 五 年 |
4.8 5.4 6.0 |
5.4 6.0 6.9 |
银行工商贷款利率调整方案
单位:月息‰
项目 |
现行利率 |
调整意见 |
1.流动资金贷款 2.中短期设备和大修理贷款 一年以下(包括一年) 一年以上至三年(包括三年) 三年以上至五年(包括五年) 3.逾期贷款加收利息 4.挤占挪用银行贷款罚息 |
4.2
4.2 4.2 4.2 +20% +50% |
6.0
4.2 4.8 5.4 +20% +50% |
说明:1.工商流动资金贷款利率适用于全民、集体及个体工商业。
2.国营农场办的工商企业、社队办的工商企业,其流动资金货款和中短期设备贷款,分别按工商企业流动资金和中短期设备贷款的利率办理。
银行农业贷款利率调整方案
单位:月息‰
项目 |
现行利率 |
调整意见 |
1.国营农业生产费用贷款 2.国营农业生产设备贷款 3.社队农业生产费用贷款 4.社队农业生产设备贷款 5.社队企业中的种植业、养殖业生产费用贷款 6.社队企业中的种植业、养殖业生产设备贷款 7.农机专项贷款 8.预购定金贷款 9.社员个人贷款 |
3.6 3.6 3.6 1.8
3.6
1.8 1.8 3.6 4.2 |
4.8 4.2 4.8 3.6
4.8
3.6 3.6 4.8 4.8-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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