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第1期

1982年03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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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貫彻《国务院批轉国家农委等单位关于

解决国营农业企事业职工戶口粮食关系

的几个問題的請示报吿》的通知

粤府〔1982〕38号

一九八二年二月十九日


  《国务院批转国家农委等单位关于解决国营农业企事业职工户口粮食关系的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国发〔1980〕212号)已于一九八一年一月印发给各地和有关部门执行。现根据我省的具体情况,特作如下通知。

  一、由国家包干供应口粮的国营农、林、茶场,以一九八一年粮食包干供应指标为基数,凡符合规定调动的人员(不包括自然增殖或自然减员),可相应增减粮食包干供应指标(按原供应标准计算:每月工人四十市斤、干部三十市斤、家属小孩十八市斤);吃自产粮的农场,人员调动后也相应调整粮食征购任务。

  二、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从国营农、林、茶场抽调工人,要有调出、调入地劳动部门的调动证明,调入单位要有增人指标,才能办理市镇粮食关系转移。符合条件随迁的家属,原属城镇人口的办理市镇粮食关系转移;原属农村人口的办理农村粮食关系转移,迁往城镇入户的,要报经迁入地的市、县公安局审批。

  三、国营农、林、茶场从农村招收工人,统一归口由省劳动局审批,凭劳动部门签发的“录用通知书”办理户口、粮食供应关系转移手续。农村人口迁入国营农、林、茶场(包括整个大队并场)一律要报经迁入地的市、县公安局审批。今后农村人口迁进城镇,应按照政策从严掌握,认真履行审批手续。

  四、吃包干粮或自产粮的国营农、林、茶场,要向当地粮食部门提供干部、职工、家属的名册,以作为人员调动时办理粮食迁移的依据。

  五、国营农、林、茶场所属并场队,除国家正式干部外,原农村人口的户口、粮食关系不变,他们在场与场之间的调动,由调出、调入单位协商和衔接粮食关系,不增减粮食指标。调出农场以外单位,一律签发农村粮食供应转移证明,其中如调往城镇,则应按农村人口调入城镇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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