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第1期

1982年03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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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海关罰沒收入繳交省財政的通知

粤府〔1982〕8号

一九八二年一月十二日


  国务院国发〔1980〕42号文件规定:“海关罚没收入地方留成百分之五

  十,其余作为海关查私费用对于海关罚没收入缴交财政的办法,原省财贸战线革委会(69)粤革财字第12号文件已明确规定缴交省级财政。各地海关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国发〔1980〕42号文件的规定,实行比例留成,不得增加留成比例。各地海关的查私罚没收入地方留成的百分之五十部分,省政府重申:除九龙、拱北海关分别留给深圳、珠海市外,广州、黄埔、江门、汕头、海口、湛江海关的收入仍作省级预算收入,由各海关直接缴交省财政厅。

  各地接通知后,应对一九八一年缴库情况进行清理,凡已缴入当地财政的,应全部退出转入省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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