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对出口商品恢复征税的通知
粤府〔1982〕22号
一九八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为了改进和完善出口商品减免工商税办法,更好地贯彻对出口商品的奖励政策,特通知如下:
一、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外贸企业经营进出口商品征免工商税的通知》(粤府〔1981〕104号)中的第一条出口部分,从一九八二年一月一日起停止执行。
二、从一九八二年一月一日起(税款所属时间),工业企业生产销售给省外贸部门所属各级进出口公司出口的产品,均应按照税法规定交纳工业环节的工商税。一九八一年按省人民政府上述规定减免工商税后,外贸扣除减免工商税金额与工厂结算的产品,从一九八二年一月一日起应恢复按含税厂价与工厂结算。
三、今后对出口产品如何减免工商税,以支持出口商品的生产和对外贸易问题,待国务院下达文件后再研究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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