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第1期

1982年03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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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认眞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通知

粤府〔1982〕4号

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植树造林,绿化祖国,是建设社会主义,造福子孙后代的伟大事业,是治理山河,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一项重大战略措施。一九八一年十二月十三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规定“凡是条件具备的地方,年满十一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老弱病残者外,因地制宜,每人每年植树三至五棵,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苗、管护和其它绿化任务〃。这对加速实现绿化祖国的宏伟目标,必将起重大的推动作用。我省地处祖国南大门,自然条件优越,树木花草种类繁多,绿化大有可为。全省人民应积极响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号召,贯彻执行《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迅速行动起来,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以愚公移山的精神,从上到下,人人动手,年年植树,为早日完成绿化祖国南大门的任务而努力奋斗。

  一、抓紧成立各级绿化委员会。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和义务植树任务较大的单位,应成立 绿化委员会,统一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义务植树运动的领导。绿化委员会由各级政府的主要领导同志以及 有关部、委、办、局和工、青、妇等群众团体负责同志组成。并设立精干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林业部门),负责日常事务,抓好义务植树运动。

  二、大造义务植树舆论。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是一小大规模的群众运动,各级政府、群众团体要利用报纸、刊物、电台、电视、广播等宣传工具,大张旗鼓宣传《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力求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以激发人们的爱国热忱,发扬我们中华民族植树爱林的传统美德,树立集体主义、共产主义的道德风尚,建设社会主义的精神文明。

  三、抓好种苗工作。为满足义务植树运动所需苗木,各地要认真做好苗木规划,努力办好国营苗圃及集体苗圃,鼓励和帮助需苗单位自办苗圃,提倡家庭及农村社员育苗。当前要抓紧查清苗木,调剂种籽,如苗木不足,应立即着手大搞营养钵育苗,及时培育足够的壮苗,以保证绿化造林的需要。

  四、做好一九八二年义务植树造林规划。迅速组织力量,据实统计承担义务植树的公民人数,并根据苗木及城乡“四旁”宜林地情况,制定义务植树造林规划,按每人每年义务植树三至五棵或相应劳动量的其它绿化任务要求,把义务植树任务按地区、部门、单位具体落实,指定地段,包栽包活,在植树节前后或适宜植树季节组织行动,并认真注意讲究科学,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五、落实义务植树造林政策。义务劳动种植的林木,要根据林地所有权、使用权情况,分别确定为国家(包括全民所有制单位)或社队集体所有,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发给林权证书,保障其合法权益。义务植树的苗木由林权所有单位负责组织提供。义务植树所需的资金,原则上由各林木权属单位负责解决,机关、学校等单位由行政费开支,社、队和其他集体单位由公共积累中支出。各级政府也应在地方财政中对义务植树所需资金适当给予支持。义务植树的经营管护,由林木所有的单位或承担管护义务的单位,可以根据情况组织林场、专业队或确定专人负责管护。

  六、建立和健全奖罚制度。对义务植树运动中的宣传发动、规划、育苗、植树、管护等各小环节,都应定期组织检查评比。对成绩优异的地区、单位和个人,要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不履行此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教育,批评,直至必要的经济制裁。

  以上通知,希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并把情况及时上报省林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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