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第1期

1982年03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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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木材进口管理的通知

粤府〔1982〕65号

一九八二年四月六日


  为了保护森林资源,减少木材砍伐量,保持生态平衡,省决定从一九八二年起,每年有计划地进口一部分木材(包括胶合板,下同),以弥补生产建设用材的不足。但进口木材必须加强统一管理,以免打乱国际市场的木材价格,冲击港口对重要物资的吞吐。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地、各单位需要进口木材,必须以省直各部门、各地市、自治州为单位,将年度进口计划统一汇总后报省计委。由省计委根据港口接卸能力和用材的轻重缓急,平衡后下达全省的木材进口控制指标,作为省土产进出口公司对外谈判进口的依据。

  二、本省进口木材,原则上统一归口省土产进出口公司对外谈判和签约。深圳、珠海以及省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公司的特种用材和以进养出自用部分,经省批准后,可以继续经营,但不准代理地、市、自治州和其他部门进口。地、市、自治州和其他部门的进出口公司,不得直接办理木材进口。用户如找到合适的卖主,可介绍给省土产进出口公司,用户不得直接对外签订合同。各地、市、自治州和各部门接到省计委关于木材进口的控制指标后,向省土产进出口公司提报年度分季进口木材的委托卡片(包括材种、到港、流向、价格、时间要求等),由省土产进出口公司统一对外谈判和成交。省土产进出口公司应每月将对外谈判成交的情况(附合同副本),分别向省计委和用户报告一次。为了互通情况,省计委可每月召集经营进口木材的单位和大宗用户交换信息,协调价格。

  三、统一安排港口接卸计划,力争多接卸进口木材。凡要到黄埔、湛江、广州、汕头四个港口办理木材进口的,在对外签订到港合同时,都应安排直达港口运输。省土产进出口公司、深圳市、珠海市、省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公司(直接进口自用部分的到港计划),要按省经委粤经交(81)459号文规定,分别汇总向各港务局报送计划,同时抄报省计委、省经委。各港务局要采取措施,积极安排组织接卸,如确实安排不下时,由港务局提出安排意见,报省经委在每月定期召开的港口物资运输平衡会议上统一平衡衔接。为减少上述四个港口的压力,各需材单位应根据用材流向,尽可能利用各地、市的中小港口接卸。必要时,在征得用户同意后,利用粤新运输公司的能力在香港中转,海关、边防部门对该公司中转木材,应给予方便。

  四、各有关部门必须通力合作,积极釆取措施,提高港口疏运效率和接卸进口木材的能力。省林业厅应采取有力措施,提高各港口附近贮木场的接卸进口木材的能力。各单位需要委托省属贮木场代理接卸、贮存、代发进口木材的,应统一报省林业厅木材公司有计划地安排。各省属贮木场不能擅自受理接卸进口木材任务。省航运系统应大力组织驳船或其他工具接卸疏运。为了防止压港,对省土产进出口公司及用户卸在港口码头货场的木材,限期在到货二十天内疏运出港。如逾期不运,港口可将其转移或报省计委处理。

  五、由于港口、贮木场接卸能力不足和铁路运力的限制,对运往外省的木材,除了中央计划内进口,规定在本省转运的外,其他的以及属本省进行串换、协作(包括代理外省进口)的,一律要到达对方附近港口,不准通过黄埔、广州、湛江、汕头等港口中转。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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