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第1期

1982年03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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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貫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宣傳

員彻婚姻法的通知》的通知

粤府〔1982〕14号

一九八二年一月二十日


  现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宣传贯彻婚姻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希贯彻执行。

  自婚姻法公布实施以来,我省各地做了大量工作,并结合宣传贯彻婚姻法,解决了一批婚姻家庭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但是,由于封建思想及其陈规陋习的影响仍然存在,而我省对婚姻法的宣传还不够广泛、深入,加上毗邻港澳,资产阶级腐朽思想作风的影响,国务院通知中指出的“干涉婚姻自由,包办、买卖婚姻和借订婚勒索财物,拐卖、残害妇女,重婚,破坏他人家庭等违法行为,以及办婚事舖张浪费等不良现象”,在我省一些地方仍不断发生,有的地方还相当严重。最近,胡耀邦同志就婚姻家庭问题在一份材料批语指出:“家庭仍是我国社会的细胞,我们对婚姻家庭问题处理得好坏,直接影响我国社会的发展。对婚姻家庭问题,不但要用正确的法律去约束,还要靠正确的社会舆论去引导。社会舆论,即社会的道德风尚力量,比起法律来,大得不可估量。建议妇联联合共青团、工会、文化团体、教育处把这件事抓起来,抓它十来年,出现一个整个国家、整个民族家家和睦,人人相爱的新局面。”因此,各级人民政府要遵照胡耀邦同志指示和国务院通知要求,进一步提高认识,把宣传贯彻婚姻法作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重要内容之一,组织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继续在全省城乡人民群众中,深入持久地开展婚姻法的宣传工作。特别在每年春季和主要节日,都要集中抓几次婚姻家庭问题的教育。今年春季宣传活动要突出宣传婚事新办,节俭办婚事,反对铺张浪费;宣传婚姻自主,坚持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反对任何一方加以强迫或第三者的干涉;宣传家庭和睦团结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反对喜新厌旧、不孝敬老人的错误思想和不道德行为等内容。要加强男女青年的宣传教育工作。要大力提倡和学习周恩来同志和邓颖超同志提出的夫妻关系要互敬、互爱、互信、互勉、互帮、互让、互谅、互慰的“八互”精神。大专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中学,政治课程中应有婚姻法的内容。各地、各部门在宣传活动中,要针对本地区、本单位在实施婚姻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边宣传,边解决。报纸、杂志、电台、电视台等宣传机构,要有计划地组织宣传报导,大力宣传和表彰好人好事,对违反婚姻法的错误行为,应作适当揭露和批评。

  附:婚姻法宣传提纲(略)


国务院关于

进一步宣传贯彻婚姻法的通知

国发〔1981〕175号

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自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公布以来,全国各地都开展了宣传工作,使广大干部和群众受到了教育,对于破除婚姻家庭领域中的封建思想残余和旧的习俗,贯彻实施婚姻法,起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出现了婚事新办、不要彩礼,增进了家庭和睦团结的道德风尚。但是,对婚姻法的宣传还不够广泛、深入,有些地方干涉婚姻自由,包办、买卖婚姻和借订婚勒索财物,拐卖、残害妇女,重婚,破坏他人家庭等违法行为,以及办婚事舖张浪费等不良现象还不断发生。必须针对这种情况,在全国城乡持久地深入宣传婚姻法,造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即社会道德风尚力量,以保证婚姻法的贯彻实施。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要充分认识宣传和贯彻婚姻法的重要性。婚姻家庭问题,是一个关系到全国人民切身利益和社会安定的大问题,关系到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大问题。我们对婚姻家庭问题处理的好坏,直接影响我国社会的发展。因此,对于作为婚姻家庭关系基本准则的婚姻法,一定要认真进行宣传贯彻。各级人民政府要在当地党委领导下,同司法机关、群众团体、新闻、文艺单位密切配合,运用各种有效的宣传工具和方式方法,在人民群众中继续宣传婚姻法,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大量的宣传工作,要依靠各种基层组织去做,把重点放在广大青年身上。各基层单位,如: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治保委员会、派出所、法律顾问处、公社、生产大队、车间、商店、学校、以及文化馆(站)、电影放映队等等,都应把法制宣传作为自己的一项经常性业务。

  三、要针对本地区、本单位在贯彻婚姻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边宣传,边解决。对贯彻执行婚姻法中的疑难问题,要组织力量进行调查研究,编写一些短小的通俗易懂的文章,从法学理论上加以阐明,帮助干部和群众正确理解和执行婚姻法。

  四、各级政府机关和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工作干部,都要模范地遵守婚姻法,以身作则,移风易俗,提倡共产主义道德风尚,提倡节俭办婚事,教育好自己的子女,并勇于同违反婚姻法和不道德的行为作斗争。

  五、政法部门对那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拐卖、残害妇女儿童,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等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应坚决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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