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第1期

1982年03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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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切实抓好今年夏收前

生产救灾工作的通知

粤府〔1982〕18号

一九八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去年以来,我省自然灾害频繁,受灾面广,特别是沿海地区,因遭受台风、暴雨、寒露风、霜降风和病虫害的连续袭击,粮食减产较多,给农村部分社员生活带来较大困一难。前一段,各级政府为安排好灾区群众的生活,做了大量工作,初步解决了灾民的吃饭、穿衣、住房等问题。但是,灾区群众生活还比较困难,连续遭灾的贫瘠地区困难更大。工作也不平衡,有些地方对生产救灾工作重视不够,情况不明,心中无数;有的重灾区和插花灾区该减免粮食任务的没有减免,口粮安排还不落实,小别地方已出现了逃荒要饭的现象。一些地方救济款、物管理混乱,挪用、贪污、私分、平均分配的现象仍未得到制止。为此,请各地务必要十分注意灾区的动态,无论如何不能出问题。对灾区群众的生活一定要安排好,坚决防止发生饿死人、逃荒、讨饭等现象,也不能影响生产。为了切实搞好我省今年夏收前生产救灾工作,现根据民政部召开的十四省、区生产救灾工作座谈会精神,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对生产救灾工作的领导。重灾的地区、县、社要进一步健全生产救灾领导小组。要在总结前段工作的基础上,对今年工作作出全面安排。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自己的工作范围,订出支援灾区规划,一项一项地逐步落实。在生产救灾的各个环节上,都要加强对灾区干部、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大力宣传抗灾、救灾斗争取得的重大成就和英雄模范人物的先进事迹,使大家既看到灾害的严重性,又看到群众的伟大力量和战胜灾害的有利条件,克服畏难情绪和依赖思想,自力更生,艰苦奋斗,振奋精神,战胜灾害。

  二、切实把灾区人民生活安排好。生活安排的重点是重灾区、重灾户。对于一般灾区和插花灾区重灾社队的问题也要重视抓好,要认真做好受灾生产队、户的评灾工作,逐队逐户安排好灾民的口粮。对口粮确有困难的重灾队、户,要分月适当安排统销粮或借销粮;对少数需要救济的五保户、烈军属、困难户,要安排救济粮,并做到一次落实到户,发给粮卡,分月定量领粮。要教育群众计划用粮,节约度荒。要把灾民过冬的衣被问题解决好。已经发生逃荒要饭的地方,要查明情况,釆取措施,把逃荒的人找回来。

  复建灾民住房,是生活安排的重要方面。要本着自力更生、群众互助、集体帮助、国家扶持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做好规划,发动群众尽快修建。重灾倒塌住房较多的地方,县、社应进行重建家园的试点,以点指导面上工作。对无家可归的灾民,要首先帮助他们修建住房,力争在春雨到来之前,每户先有一、二间住房。灾区建房材料指标,应专项使用,不准挪用。要把灾区社队有建房技术的社员组成建房专业队,以加快建房进度。

  三、组织灾区群众,广泛开展生产自救。要进一步落实农村各项经济政策,组织力量帮助灾区健全和完善生产责任制,制定生产自救规划。要因地制宜,发挥优势,广开生产门路。当前,首先要组织群众管好冬种作物,多种种好春种早熟粮食作物,并搞好各种副业生产。同时,要抓紧备耕工作和修复水利堤围,对现有水利工程要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马上处理,消除隐患;对被水灾损坏了的,要力争在春耕大忙之前修复好。各行各业都要大力支援灾区开展生产自救,银行、信用社、农业等部门要从种苗、肥料、资金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粮食、商业、供销、外贸部门应主动和灾区订立产品收购、预购、代销合同;水利、交通部门在修复水利设施、桥梁、道路工程中,应尽量吸收灾民参加,多搞一些以工代赈等。

  四、坚持专款、物专用,认真管好、用好救济款物。救济款主要用于解决一部分生活困难的灾民的吃饭和住房问题,对于穿衣和因灾引起疾病的治病困难,也应酌情适当救济。救济款是救命钱,一定要坚持专款专用,重点使用,不准挪用和平均分配。灾区县、社、队都要建立健全救济款物管理制度,每户每次救济三十元以上的,必须报市、县民政局审批;财政部门、农业银行要加强监督,共同把救济款物切实管好用好。

  各级政府对民政事业费管理使用情况,今年要作一次认真的检查,形成制度。发现贪污、挪用了浪费救济款,要立即制止、纠正,追回救济款项,异进行严肃处理;对已构成犯罪的案件,要送交司法部门依法查处。民政部门要经常对救济款物进行清理,不要积压,改变一些地方一方面救济款物积压,灾民的实际困难得不到解决,另方面又伸手向上级要钱要物的现象。对救济款、物的发放使用情况,各级民政部门要定期向上一级报告。

  五、加强调查研究,改进工作作风。救灾工作是一项时间紧迫,情况复杂,政策性强的工作。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深入灾区,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搞好调查研究,对重灾队、重灾户的情况,以及他们急需解决的困难要做到心中有数。要善于解剖典型,总结经验,按照不同情况,进行分类指导。县以上民政部门,要建立工作基点,摸索和掌握救灾救济工作的规律;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掌握和反映灾情,并要经常向上级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搞好生产救灾工作。

  以上通知,请认真研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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