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查禁淫秽书画物品的通吿
粤府〔1982〕64号
一九八二年四月五日
近年来,从海外偷运进口的淫书、淫画、反动黄色下流录音录像制品以及其他诲淫性物品显著增多。这些淫秽书画物品的传播流散,严重毒害青少年,败坏社会风尚,诱发犯罪,危害社会治安,必须坚决予以查禁。
一、查禁反动、色情、凶杀内容的淫书、淫画、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诲淫性物品,是抵制资本主义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的侵蚀,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维护社会治安,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一件大事。全省人民和广大干部要自觉抵制和制止一切淫秽书画物品的传播,积极协助政府做好查禁工作。
二、对偷运、制造、复制、出租、贩卖、窝藏的淫秽书画物品一律没收,并对当事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罚款以及行政拘留,直至送劳动教养和判刑。
对蓄意传播和利用淫秽书画物品从中牟利、腐蚀教唆青少年犯罪的坏人,要依法严办。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留存、传抄、传看淫秽书画物品,现存在单位的各种淫秽书画物,在本应通告公布之日起,一小月内全部上缴当地公安机关,集中销毁处理。在个人手中的反动、黄色的淫秽书画物品,要动员持有者自动交出。如拒不交出坚持继续传抄、传看、销售的,要强制收缴,追究责任,从严惩处。
四、非国家指定的单位,一律不得经营录音录像的出版、发行工作;现仍在经营的,一律停止经营。
香港、澳门、台湾和外国的文艺唱片、录音带、录像带,一律不得作为商品进口并在市场上出售。
五、有录像机、录像带的单位和个人,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录像机牌号及录像带片名列册上报当地县市人民政府文化局,然后由县市报省,听候处理。逾期不登记的,一经查出,从严处理。今后任何单位(包括影剧院、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均不得放映港、澳、台和外国录像带作为文娱活动。
手机阅读
下载、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