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第1期

1982年03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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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城鎭私人使用的宅基地

有关問題的通知

粤府〔1982〕30号

一九八二年二月八日


  关于城镇私人使用的宅基地问题,我省一些地方不时发生争执,要求明确处理办法。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的情况,特作如下通知:

  一、凡经人民政府登记发证的城镇私人使用的宅基地,持证人有使用权,如要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必须服从城镇总体规划,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完善手续之后才能动工,否则按违章建筑论处。

  二、国家建设需用私人使用的宅基地,原宅基地使用户必须服从国家需要。对宅基地上的私人房屋、围墙、水井、种植物等应给以合理补偿。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需用私人使用的宅基地,都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过去业经政府或授权机关安排用于国家、集体建设和分配给居民建了房屋的,一律不再作处理。私人强占城镇空地、街基以及私人使用的宅基地,由当地政府按市政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四、城镇私人使用的宅基地,不准买卖、出租和自行转让。违者,由当地政府没收非法所得,收回使用权。

  五、本通知自发出之日起执行。过去我省有关处理城镇私人宅基地问题的办法、规定等,与本通知有矛盾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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