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生猪收购工作的补充通知
粤府〔1981〕256号
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七日
今年以来,省政府先后发出《关于切实加强生猪、蔗糖收购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加强农副产品收购和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现根据执行情况,对我省今后的生猪派购政策和收购调拨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继续实行生猪派购政策。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现行生猪派购政策的落实。凡是生猪派购政策不落实,或者取消了派购的地方,都应当迅速改正过来,坚决执行生猪派购政策,把生猪收购、调拨工作搞好,以确保城市、工矿、部队和出口的需要。
二、国家派购生猪的奖售标准,以及收购价格(包括价外补贴和大猪加价),继续按省现行的规定不变。
三、省对地区的生猪上调、出口任务,实行包干办法。为了减轻产区负担,省核定一九八二年上调省属城市任务由九十二万担调整为七十八万担(调广州市六十八万担、珠海市一万六千担、韶关市八万四千担),广州、珠海、韶关市减少调入部分从商品基地猪补足。生猪出口任务(四十七万头)不变。现随文下达各地区的生猪派购计划和上调、出目包干任务基数(见附表),行政公署必须抓紧落实,也可以包干到县、社(但对农民的派购形式不变),以保证派购、上调、出口任务的完成。地区完成上调、出口任务后收购的生猪,由地区自行处理;不完成上调任务的,要压缩地方销售保上调或用议价猪顶牌价上调补够,发生的亏损,由地方财政负担;完不成出口任务的,要相应扣减地区留成外汇。
四、省内生猪的购销业务,不论计划内外均归口国营食品公司经营;出口由食品进出口公司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插手向生产者收购生猪和经营生猪出口业务(外贸部门扶助发展的出口生猪基地,可由外贸部门直接收购)。国营农场(林、牧场)、农工商企业、社队企业及其货栈,对本场、队完成派购交售任务后的生猪,可以凭食品公司的证明进行运销,但不准收购、运销其他场、社、队和社员的生猪;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包括基层供销社的饮食业,可以到集市采购本单位需要的生猪,但不准转手买卖。
五、加强对肉食市场的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税务、物价部门要协同商业部门管好肉食市场,生产者完成派购任务后的自留肉,上集市出售要持有食品公司发给的自留肉证。猪肉代销员(社会屠工)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营业牌照。对违反政策和经营规定,抢购国家派购生猪货源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严禁私宰生猪。对投机倒把、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的不法分子要坚决打击。
六、贯彻执行生猪派购政策,保证收购、上调、出口任务的完成和当地市场供应,关键在于各级政府要统一思想认识,加强领导,在实际工作中要十分强调“三兼顾”政策,经常对广大干部进行加强全局观念、政策观念和计划观念的教育,以及对广大社员进行爱国主义和工农联盟的教育,使他们认识到,完成生猪交售任务,是广大农民对社会主义四化建设应尽的义务和应有的贡献。对完成和超额完成派购任务的社队和社员、农牧场,要给予表扬奖励;对于无故拖欠和不完成派购任务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要严肃处理。
以上通知,望即贯彻执行。
附:一九八二年生猪派购计划和出口、调拨包干任务安排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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