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办好猪、禽、蛋、鱼
商品基地的通知
粤府〔1981〕257号
一九八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一九八一年我省猪、禽、蛋、鱼商品基地生产有了较大的发展,收购的产品也有了增加,这对改善大中城市、工矿、部队肉食供应起了一定的补充作用。为了进一步办好副食品生产基地,逐步提高自给水平。省人民政府最近召开了大中城市、部队蔬菜副食品基地工作会议,现将会议对一九八二年办好猪、禽、蛋、鱼商品基地决定的几小问题通知如下:
一、办基地的指导思想。办基地是为了增加社会商品.,逐步提高大、中城市肉食自给水平。大中城市、工矿、部队的副食品供应,主要是依靠做好生猪、水产品的派购和对禽、蛋的收购工作,保证完成调拨任务;同时大中城市也要积极办好猪、禽、蛋、鱼商品基地,发展商品生产。各地、市要有办基地的长期奋斗目标,统筹规划,坚持自力更生,勤俭节约,因陋就简,讲求实效的原则。除省给予必要的支持外,各城市都应安排一定的财力、物力支持商品基地的发展。做到基地生产逐年发展,国家收购逐年增加,自给水平逐年提高,市场供应逐年改善。
二、一九八二年猪、禽、蛋、鱼商品基地的重点是发展生猪。全年安排生猪增养增购五十万担(总肉),肉鸡生产收购六百万只,鸭蛋收购三千二百万斤,鸡蛋收购五十三万斤,塘鱼收购二十万担,各地、市的基地收购任务,分别由省商业厅、水产厅下达。
三、商品基地的布局,应围绕大中城市、工矿区和部队驻地附近安排。近郊安排生产确有困难的,可以适当安排在有条件的远郊、邻县,产品必须保证直接调供大中城市。基地可釆取多种形式,国家主要是通过提供精饲料,帮助解决种苗和防疫措施,与生产者签订产购合同或以联营形式,组织重点户、专业户、集体场、国营农牧场进行饲养,也可以安排食品部门自办的猪、鸡场(包括猪仓)饲养。但应着重发展重点户、专业户、专业组饲养。部队和工矿区有条件的也可由商业部门提供精饲料进行自养,抵顶部分特需供应指标。各种形式的养猪、养鸡场都应实行经济核算,推行经济承包责任制,把生产任务、饲养成本、盈利指标包干到饲养员,有奖有罚,以促进经营管理的改善。
四、饲料补助标准和结算办法。基地生猪、肉鸡、鸭蛋、鸡蛋、塘鱼和公鸭以及食品部门自办场饲养种鸡的饲料补助标准,仍按省人民政府粤府〔1981〕89号文规定不变。为了增加蛋白饲料,提高猪、禽的出栏率,从一九八二年开始,在猪、鸡的补助饲料粮标准内,适当搭配一部分鱼粉。
基地饲料的拨付和结算,一九八二年起,鸭蛋基地改为按计划内收购实绩结算,仍由省粮食部门按过去规定兑付稻谷。收购的鸭蛋调给省的数量要保证不低于百分之五十。其他产品均按粤府〔1981〕89号文规定的拨付和结算办法不变。省拨的基地补助饲料,要真正用于发展生产,增养增购。不能把饲料粮在社会上换购自留肉;不得把饲料粮议价出售赚钱,或用议价猪顶眷基地增养增购猪;不得将派购任务内的生猪转作基地猪收购和上调。
各地区、大中城市应本着自力更生精神,拿出部分财力、物力,积极建立小型配合饲料厂,按照科学配方生产配合饲料。同时要整顿现有的种苗场,选育培养良种,发展种苗生产。为扩大禽畜和塘鱼基地生产打好基础。
五、基地产品的价格管理和供应原则。基地商品的收购、销售价格,由省掌握,各地不得自行提高。基地增养增购的生猪和基地肉鸡、鸡蛋、鸭蛋、塘鱼,凡由国家拨付补助饲料的,均按省规定的牌价收购和调拨。议价收购商品,不能列入基地商品收购计划,国家不给补助(奖售)粮。
基地提供的商品,应按省规定的牌价供应大中城市居民、工矿职工和部队。不能用于出口获取分成外汇,不得议价出售或作串换其他物资图利。供应原则仍按粤府〔1981〕89号文规定,猪肉、鸭蛋、塘鱼应用于补充大中城市、工矿、部队定量供应的不足;鸡蛋全部用于部队供应空军和潜水员;肉鸡主要用于供应大中城市居民、部队和省属重点工矿。其中城市居民每户每年供应肉鸡三至四只,尽量安排在重大节日供应;部队和工矿,按特需和保健标准安排供应。旅游业和宾馆所需的禽蛋,应靠议价商品解决。
六、加强领导。各大中城市人民政府,要把办好肉食基地作为关心群众生活的大事来抓,纳入议事日程,指定专人负责,经常督促检查,采取积极措施,及时解决存在问题;食品和水产部门要对肉食基地生产作出具体安排,组织收购和做好产品调拨供应工作。各地政府要给予大力支持,充分发挥商业、水产部门的职能作用,农业、畜牧、粮食、银行、运输等有关部门,对基地生产要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共同把肉食基地办好。
手机阅读
下载、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