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省华侨、农垦直属农场食糖收购、
調拨和超购分成的通知
粤府〔1981〕277号
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省政府粤府〔1981〕197号文件规定:省华侨农场管理局和农垦总局八个直属农场生产的食糖,从一九八一跨一九八二年榨季起,改由省糖烟酒公司直接收购。现根据有关县反映的意见,经研究,为有利于加强食糖收购又不减少地方实际利益,现对上述农场生产食糖的收购、调拨和超购分成问题,重新作如下规定。
一、上述八个农场食糖的生产、收购计划,仍由省直接下达.奖售物资亦由省直接结算。
二、食糖的收购可由当地糖烟酒公司代表省糖烟酒公司收购,调拨价和食糖调出工作维持过去办法不变,利润不转移,原财政包干不改变。但当地糖烟酒公司对此应另立专账,定期上报农场糖厂的食糖生产,收购、上调情况。
三、农场超产、超交售的食糖,六成上调省,一成给省农场、农垦总局;余下三成留地县处理,如何分配,由地区与县商定。
四、其他事项,仍按省人民政府粤府〔1981〕197号《关于糖蔗政策的补充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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