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第4期

1981年12月31日出版

首页 > 政务公开 > 省政府公报 > 1981年 > 第4期
【打印】 【字体:

广东省人民政府

转发《国务院关于制止木材变相議议价

和随便加价的通知》

粤府〔1981〕264号

一九八一年十一月五日


  现将《国务院关于制止木材变相议价和随便加价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研究贯彻执行。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我省今年自留材加价幅度:杉木百分之一百二十,松杂木百分之七十,继续执行到今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明年自留材加价幅度,省政府将另行研究,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二、对今年自留材和非规格材的收购,凡没有按省规定的留成比例、加价幅度和最高限价执行,而随便加价和任意扩大留成比例的,应立即检查纠正。

  三、任何单位都不准在林区髙价购进木材。凡违反省政府的规定以高价购进的木材,应交由当地木材经营部门按国家规定的牌价收购。


国务院关于制止木材

变相议价和随便加价的通知

国发[1981〕150号

一九八一年十月十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今年三月八日《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批准国家物价总局今年五月七日《关于木材提价和木制品等调价的报告》以后,有些地方仍对木材进行变相议价,随便加价和以木易物。这种情况目前还有不断发展的趋势。如有的省规定林区自留的规格材加价百分之四、五十,七、八十,甚至一倍以上;有的省、区对抚育间伐材仍坚持每立方米加价一百三十元。这种情况如不迅速制止,不仅造成木材市场价格紊乱,影响一系列木制品价格的稳定,而且会助长投机倒把,助长乱砍滥伐,破坏森林资源。为此,特再重申如下规定:

  一、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木材收购价格和出厂价格,不得再搞议价和变相议价。

  二、林业部门为社、队或社员代销材的价格,不得超过木材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三十,林业部门的销价只能增加加价金额和相应增加的税金、利息。

  三、有的省、区规定的国营林场抚育间伐材,每立方米加价一百三十元的办法,应立即停止执行。为照顾生产单位的实际困难,抚育间伐材可以高于出厂价的百分之三十定价。

  四、东北国营林场知识青年生产的木材,省定价大大高于国家定价的,应当降下来。实行按质论价,或略髙于同等规格材的价格,高出的幅度应控制在百分之三十以内。

  以上规定,请各地区、各部门严格执行。用材单位不准高价购进木材,违反国家规定,以高价购进的木材,不得高价转售,不准摊进产品成本,产品不得用高价销售。对由于高价收购木材而引起乱砍滥伐、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必须追究责任,实行纪律制裁。

手机阅读

打印

下载、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