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第4期

1981年12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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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批转《广东省涉外企业用电计价

收费办法》的通知

粤府〔1981〕221号

一九八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现将广东省电力工业局和物价局关于《广东省涉外企业用电计价收费办法》批转给你们,希贯彻执行。


广东省涉外企业用电计价收费办法


  我省从香港九龙中华电力有限公司购进部分电力,供涉外企业使用。鉴于香港电价经常浮动的情况,为平衡购电外汇支出,并做到合理收费,有利于吸引外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涉外企业实行浮动电价和收取外汇电费(简称涉外电价),特制订本办法:

  一、实行涉外电价的范围

  (一)外资企业;

  (二)中外合营企业和蛇口工业区;

  (三)凡收取外币(含外汇兑换券)占总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单位(如宾馆、商店、旅游、交通、服务单位);

  (四)承包国内建筑安装工程的外商企业和以外汇计价承包涉外单位建筑安装工程的施工单位;

  (五)其他涉外企业用电户。

  实行涉外电价的具体用户,由各地区、市、县供电部门与有关主管部门研兖确定,报省电力工业局审批,并由省电力工业局报省经委,省物价局备案。

  二、涉外电价定价办法

  (一)涉外电价以九龙中华电力有限公司电费价目表为基础。高需求用电,按低于九龙同类电价百分之十三定价;其余各类电价,深圳、珠海、汕头三个特区按低于九龙同类电价百分之十三定价,其他地区按低于九龙同类电价百分之十八定价。市政建设附加费不分地区一律按规定计收。

  (二)涉外电价用外汇兑换券或外汇交纳电费。外汇兑换券和外汇按中国银行当日公布的牌价折算。

  (三)涉外电价实行燃料价格调整电费办法。燃料价格以九龙中华电力有限公司与广东电网结算电费的上一季度燃料平均价作为调整本季涉外电费的依据,每季度调整一次。

  (四)涉外电价表,由省电力工业局定期向用户公布,同时报省经委、省物价局备查。

  三、涉外电费收入,一律存入当地中国银行。省电力工业局在中国银行广州分行开立“外汇电费收入”专户,深圳、珠海、汕头、广州供电局在当地中国银行开立“外汇电费存款”户,其他有外汇电费收入的地区、市、县供电局(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当地中国银行开立“外汇电费存款”户。各地区、市、县供电局(公司)的外汇电费存款(含外汇兑换券)均应定期全数汇交省电力工业局“外汇电费收入”专户。涉外电费收入应全部用于向中华电力有限公司购电支出。供电部门和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擅自动用和挪作他用。

  四、供电部门收入的外汇兑换券,应视同外汇收入,及时存入中国银行“外汇电费存款”户,由中国银行按存入日牌价折算列作供电部门外汇存款。

  五、本办法从一九八一年十一月一日起实行。

  广东省电力工业局


广东省物价局

一九八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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