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第4期

1981年12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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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卷烟提价后有关财务问题

处理办法的通知

粤府〔1981〕260号

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七日


  根据国务院〔1981〕国发152号文件及中央有关部、局的规定,现对卷烟提价后有关财务问题的处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这次卷烟提价增加的收入,主要用来解决国家财政的平衡问题。具体计算和集中这项收入的办法是,在提高卷烟零售价格的同时,相应地提高批发价格和出厂价格。新出厂价与原出厂价的差额,由卷烟厂用省级企业缴款书以“烟草专营利润”科目专项上交省金库。卷烟提价后生产的新牌卷烟,要比照同质、同价牌号卷烟的新价与原价的差额,计算出提价收入,用上述预算科目,上交省金库。

  二、工厂出厂价提高后,新出厂价与原出厂价的差额部分,国家暂不征收工商税(仍按原价、原级、原税率计征工商税)。企业也不提取利润留成和超额利润分成。

  三、凡是这次确定提价的卷烟,要按照现价的批零差率,算方法确定批发价格和出厂价格。为了鼓励商业部门经销丁、戊级卷烟,对丁、戊级卷烟的批零差率,由现行10%提高到15%。由于丁、批零差率而影响工厂减收部分,由降低低档烟的税率去弥补。调整税率的规定,由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规定另行下达。财政部(81)财税字第338号通知,停止执行。提价前企业欠交的税款,应按规定组织入库。

  四、商业批发企业提价前一日的库存卷烟,要按提价牌号和提价金额,调整帐面库存价值,其升值部分,转作增加企业自有流动资金处理。

  五、卷烟工业,对卷烟提价而增加的收入,必须按照上述规定认真核算,如数上交省财政,不许弄虚作假,截留和少交。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査,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按违犯财经纪律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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