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山林特产农业税
征收税率的通知
粤府〔1981〕259号
一九八一年十二月八日
为了贯彻执行农业税“合理负担”、“稳定负担”的政策,协调毗邻地区的负担,促进社队积极开展多种经营,现对我省没有评产的山林特产征收农业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现行税法规定开征没有评产的竹林、果类、茶叶、茶子、桐漆、茨茛、橡胶和香料等类收入的农业税,全省统一改按如下税率征收。
果类(包括柑、桔、橙、蕉、荔枝、龙眼、菠萝及其他水果)、香料(包括香茅草、胡椒等),税率为百分之七;
橡胶、茶叶,税率为百分之六;
竹林、茶子、桐漆、茨茛,税率为百分之五。
上述征收税率为正税税率,应另外随同正税征收附加百分之十(即地方附加和公社自筹各百分之五)的农业税。
二、一些地方经省批准已开征不属于上列品类的其他山林特产的征收税率,可参照该特产作物的产、销、费用和盈利等情况,本着平衡各类作物负担的原则,在省统一规定征收税率(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七)的幅度内,由各地区行政公署具体规定。
三、本通知从一九八二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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