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第4期

1981年12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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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行政事业经费节约奖的通知

粤府〔1981〕211号

一九八一年十月七日


  近几年来,我省企业单位普遍实行了奖金制度,有少数行政事业单位也通过增加收入,给干部和职工发放了奖金(或生活补贴),但大多数行政事业单位只有行政事业经费包干节约奖,而由于行政事业费一般安排较紧,节约奖为数较少。目前我省物价较高,为了适当解决这些单位干部、职工收入较低,生活困难的实际问题,省人民政府决定,釆取临时措施,从今年第四季度起,给没有奖金的行政事业单位,按在职人数,平均每人每月增拨行政费或事业费五元,使经费较紧的单位有节约发奖的可能,并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凡是参照企业管理办法实行企业或半企业管理并且实行了奖金制度,以及通过财务包干等形式,从收入分成中建立了奖金制度的行政事业单位,都不属于这次增拨行政事业费的范围。除了原来实行的行政事业经费节约奖以外,已经通过增加收入发放了奖金、补贴,全年合计(不包括全省统一实行的各种补贴,例如班主任补贴、医疗保健津贴等)已达到每人平均六十元的行政事业单位,也不属于这次增拨行政事业费的范围。每人平均达不到六十元的,可以增拨至六十元。哪个单位属于增拨范围,哪小单位属于部分增拨范围,应由各单位将发放奖金和补贴的情况按季如实上报,省一级的事业单位由各主管的部.委、办负责审定,行政单位分别由省委办公厅和省机关事务局负责审定;各地、市、县的,由各该级政府(行署)或它所委托的机关负责审定。各负责审定的机关必须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做好审批工作。

  二、发放节约奖的数量,可在原来规定的每人每年平均不超过一个月的标准工资(少数增收节支成绩特别显著的单位,不超过一个半月标准工资)的基础上,一年增加六十元(今年是从第四季度开始,增加十五元),作为最髙限额。在此限额内,按实际节约数额发放,而不能不论节约成绩如何都按最高限额发给。节约奖发给在职的干部和职工,原则上对四化建设、对节约国家资金贡献较大的同志,应得到较多的奖励。

  三、除了此项节约奖以及全省统一实行的各项补贴以外,各单位不得再用财政支出拨款给干部、职工发放任何其他奖金或补贴;通过增加收入发放的,连同节约奖在内,不得超过本通知规定的节约奖最高限额。在本通知下达以前,各地对行政事业单位自行规定了增拨奖金(或补贴)办法的,应一律改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的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的行政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的事业单位是否参照执行,由其主管部门根据其财力状况审定,所需经费由各该单位自己解决。民办教师补助问题,另行规定。

  经费来源,除广州、深圳、珠海市自行解决外,其他地区原则上由各级财政负担,确有困难的地方,由省适当给予补助。

  五、请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认真做好政治思想工作,使广大干部、职工认识到,在当前财政相当困难的情况下,给没有(或很少)奖金的干部、职工解决一些困难,这是党和政府对干部和职工的关怀,要教育广大干部、职工把劲使到增产节约、增收节支方面去。对那些违法乱纪,用邪门歪道、弄虚作假的办法滥发奖金和补贴的单位,要追究领导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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