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改革职工粮差补貼办法的通知
粤府〔1981〕267号
一九八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我省自一九六六年对职工实行粮食差价补贴以来,对稳定职工生活起了积极作用。但是,十多年来,随着各方面情况的变化,也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为了适应已经变化了的情况,决定对我省粮食差价补贴办法加以改进。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补贴对象: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在职的干部、工人(含在编的学徒工),离休、退休和按月领取生活费的退职人员,以及带薪入高等院校读书的研究生、大专学生;
2.属于城镇户口、吃国家统销粮、拿固定工资(领取国家补助)的民办中、小学教师;
3.经各级劳动部门(包括劳动管理站)批准使用,(不含经济作物区的农业人口)的合同工临时工。
以上人员不分级别、职务,一律发给粮食差价补贴。几种人员,也照此办理。
二、补贴标准:不分工资类区,每人每月补贴二元。资一起发给。由于各种原因停发工资时,粮差补贴随之停发。
三、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拿固定工资、吃国家统销粮的职工,如所在单位条件许可的,原则上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执行本办法后,按原规定领取的粮食补贴金额,以及从外省调入和军队转业人员保留的粮贴金额高于本规定补贴标准的,均改按本规定补贴标准发给补贴,高出部分均不再保留。今后从外省调入和军队转业人员的补贴,一律按本规定的标准发给。
五、本办法自一九八二年一月起执行。过去颁发的有关粮食差价补贴办法、规定,同时废止。有关粮食差价补贴问题的解释、补充,授权省财政厅负责办理。粮差补贴的列支,.仍按照原来的规定处理。改按本办法执行后,需要增加补贴金额的,其资金来源,由各级自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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