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第4期

1981年12月31日出版

首页 > 政务公开 > 省政府公报 > 1981年 > 第4期
【打印】 【字体:

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期限退还文革期间被挤占

的华侨房屋的通知

粤府〔1981〕236号

一九八一年十一月四日


  近几年来,我省在退还文革期间被挤占的华侨房屋方面,各地做了许多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到目前为止,广州、汕头、顺德等市县退还的已达到百分之七、八十,但一些市县退房工作进展缓慢,这固然有客观原因,但主要是对落实华侨房屋政策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措施不力。据不完全统计,全省被挤占的华侨房屋(包括港澳同胞房屋)尚有二十多万平方米未退还,占总数的百分之四十以上,其中许多是由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占用的,华侨、侨眷对此反应十分强烈,严重影响党和政府的威信,不利于争取广大华侨心向祖国。

  为了进一步抓紧退还被挤占的华侨房屋,认真执行,保护和发扬侨胞爱祖国爱故乡的热情”的侨务工作根本方针,保护华侨、侨眷的正当权益,大好地调动华侨、港澳同胞建设祖国和家乡的积极性,特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落实华侨房屋政策工作的领导,房管、侨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认真进行调查研究,摸清情况,采取有力措施,一户一户地订出退还计划,分期分批把被挤占的华侨房屋全部落实退还。

  二、党政机关、部队及各级领导干部占住的华侨房屋,必须带头执行党的侨务政策,顾全大局,克服困难,力争在一九八二年上半年内全部退还。所有占住华侨房屋的单位和小人,必须坚决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办发〔1980〕75号文件的规定,按照谁占谁退的原则,订出计划,限期退还业主,不得拖延。原占住单位已同其他单位交换使用的,由现占用单位负责腾出退还,交换双方的遗留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不得互相推诿。凡违反政策,拒不改正者,要严肃处理。

  三、凡干部、职工个人占住华侨房屋的,包括由房管部门或由机关、企事业单位安排住进的,均应视为无房户或困难户,由工作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在今明两年所建住房中优先安排解决,限期将占住的房屋退还给华侨业主。

  城镇居民占住华侨房屋的,由房管部门统筹调剂,或在新建住房中优先解决,限期退还。

  凡已安排了住房搬迁的占住户,不得以各种借口拒不搬迁,或将原住房转让他人继续占住。如有这种情况,应根据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影响很坏的,要依法处理。

  四、要积极开辟房屋来源,解决占住户房屋搬迁的困难。各地、市、县应根据具体情况,在地方财政拨出一定数量的补助款项,专用于解决退还华侨房屋搬迁住户。今明两年国家投资的建房和地方自筹的建房,也应拿出一定比例,供落实华侨房屋政策之用。

  认真贯彻侨务政策,退还被挤占的华侨房屋问题,政策性强,牵涉面广,困难较多,各单位必须釆取积极态度,互相配合,共同创造条件,克服困难,力争在一两年内,把文革期间占住的华侨房屋全部退还。文革前占住旳华侨房屋,也应参照此通知精神,抓紧落实退还。同时,也要教育这部分华侨业主,不要强行迫迁住户,要体谅国家困难,团结一致,把问题逐步解决好。

  以上通知,望贯彻执行。

手机阅读

打印

下载、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