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第4期

1981年12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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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省军队退休干部住房建設

座谈会纪要》和《广东省军队退休干部

建房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府〔1981〕263号

一九八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现将《省军队退休干部住房建设座谈会纪要》和《广东省军队退休干部建房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分工一名领导同志抓好这项工作,迅速把军队退休干部住房建设的经费和三大材料落实到具体承建单位,保证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建房任务。各地于明年二月底前把会议贯彻情况向省政府作一次书面汇报。


省军队退休干部住房建設座谈会纪要


  省军队退休干部住房建设座谈会于十一月二十四日至二十七日在广州市召开。省军队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成员,各地、市和省直有关部门的领导同志共六十多人出席了会议。梁威林副省长主持这次会议并作了总结。省军区邓秀芳副政委到会讲了话。会议听取了各地关于军队退休干部住房建设途展情况的汇报。检查前段建房工作中存在问题,交流了经验,讨论了《广东省军队退休干部建房的暂行办法》,会议根据国务院〔1981〕4号文件和国务院、中央军委〔1981〕39号文件精神,对今后军队退休干部建房工作作了进一步研究和部署。现将会议讨论和确定的主要问题纪要如下:

  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做好军队退休干部住房建设工作,这是关系到军队顺利实行精简整编,加速军队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国家在大幅度压缩基本建设规模的情况下,还拨出专项资金和建筑材料来解决军队退休干部住房问题,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对军队干部安置问题的关心和重视。前段经验也证明,凡是政府重视,主管领导同志亲自抓,建设进度就快,否则,工作进展就缓慢。望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认真重视这项工作,釆取切实有力措施,主动地给予财力、物力的支持,组织有关部门认真负责地抓紧抓好,保证按时完成住房建设任务。

  二、各级政府要指定一名领导抓军队退休干部住房建设工作,并根据任务大小和本地实际情况,从建委、计委、房管、物资、民政和当地武装部门插调干部,组成军队退休干部建房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建委或所属承建单位,专可负责军队退休干部建房事宜。当前要把承建任务落实到具体单位,选好延房地点,摘好房屋设计等项准备工作,迅速投入施工兴建。特别是建房任务重、进度慢的地方更要抓紧,经常检查督促,掌握进度,及时解决存在问题。

  三、军队退休干部住房建设,要坚持大分散小集中的原则,广开渠道,釆取多种方法,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建房进度。会议讨论通过的《广东省军队退休干部建房暂行办法》,经省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地执行。

  四、国务院下达给我省军队退休干部的第一批建房投资和三大材料,参照地区建房造价,全部下拨给各地,由各地区包干建造。下拨给各地的军队退休干部建房三大材料,要专材专用,各物资部门要保证如数按牌价供应,挡年用不完的,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广东省军队退休干部建房暂行办法

  根据中共中央中发〔1980〕72号和国务院国发〔1981〕4号文件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1981〕39号文件的精神,为加速军队退休干部建房的步伐,本着大分散小集中的安置原则,减少城市征地的压力,特定暂行办法如下:

  一、家属在农村或本人要求带家属回农村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经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与安置地区的民政部门协商同意,可参照当地县、市军队退休干部建房标准,把建房经费和三大材料拨给本人,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公社、生产大队帮助建房或买房,产权归己,维修自负。

  二、军队退休干部经同意在其配偶或子女所在地安置的,如其配偶或子女所在单位愿按规定标准安排住房或包建新房,可按上级拨给当地军队退休干部建房标准,把经费和三大材料转拨其配偶或子女所在单位包干使用,产权归配偶或子女所在单位,并负责维修和按当地干部职工内部缴交房租的标准收房租。

  三、军队退休干部所在部队,自愿出地皮建房安置的,应当欢迎。所需经费及三大材料按当地军队退休干部建房标准拨给部队包干兴建,房屋建成后交当地房管部门管理和维修,并按当地干部内部收房租标准收租。退休干部交当地民政部门统一管理。建房时如需地方派工修建的,建筑部门应优先安排施工力量。

  四、本人在城市有私房(有当地房管部门凭证)要求维修或扩建,不需另建新房的,经师以上政治机关和当地民政部门协商同意,可根据实际情况,按当地军队退休干部建房经费和三大材料的百分之四十至七十拨给本人,维修、扩建工程由本人负责,当地政府适当协助,房屋修建好后,扩建部分使用权归己。

  五、军队退休干部的住房,应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由建委组织房管或其所属有关部门统建,保证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省拨给各地军队退休干部建房的专款、专材,由当地政府包干使用。

  六、房屋建成后,交当地民政部门分配给军队退休干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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