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第4期

1981年12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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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印发《广东省测绘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府〔1981〕232号

一九八一年十一月六日


  现将省测绘局制订的《广东省测绘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研究贯彻执行。



广东省测绘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测绘工作是国民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为了进一步明确方向,统筹规划,加强全省测绘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测绘局(以下简称省测绘局)是广东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测绘业务管理工作和承担我省经济建设测图的主管部门,其主要任务是:

  1、管理全省国民经济建设各部门的测绘业务;

  2、测制、更新并出版省经济建设所需的各种比例尺地形图;

  3、在国家测绘总局统一规划下,进行国家大地控制网和精密水准网的改造和加密;

  4、负责全省地图出版管理和国界线划法审查工作,组织编制出版省、地(行政区、自治州)、市、县地图和各种比例尺地形图及专题图集;

  5、管理和供应测绘资料成果,编纂、更新本省测绘资料目录,负责审查向外商提供的测绘资料之技术处理情况;

  6、管理测绘技术,贯彻执行全国统一的测绘技术标准和经国家测绘总

  局批准的专业测绘技术标准;

  7、协同有关部门组织技术协作,开展测绘科学研究和测绘科技情报交流,鉴定测绘科研成果;

  8、协同有关部门作好国土调查研究、资源开发利用、农业区划和遥感研究试验等工作;

  9、培训测绘技术人员;

  10、组织供应和维修省内测绘专用器材;

  11、依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维护检查国家测量标志。

  第三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测绘工作的企业、事业单位(包括中央驻省单位,不包括军事单位,以下简称专业测绘单位)应接受省测绘局的业务管理,并按下列要求办理:

  1、建立国家等级大地控制,要向省测绘局报送技术设计书,经审批后执行;

  2、测制1:5千、1:1万地形图凡面积达三十平方公里以上者要向省测绘局报送技术设计书;

  3、在向主管部门报送测绘计划、统计报表的同时,抄报省测绘局备案。

  第四条 测绘工作应实行归口管理。地、市由建委,县由政府办公室归口管理。归口单位的主要工作:

  1、负责本地区的测绘业务管理;

  2、了解并向省测绘局反映本地区测绘工作的情况和要求,协助省测绘局做好经济建设的测绘保障工作;

  3、做好本地区的测绘统计报表工作;

  4、负责本地区保护测量标志的宣传教育、保管;

  5、汇总本系统的测绘资料目录,并于每年年终上报省测绘局备查。

  第五条 凡跨省的大面积测绘工作,由省测绘局与邻省测绘部门协商进行。凡需邻省测绘资料,由各归口单位报省测绘局审查后,由省测绘局负责提供。

  第六条 凡需在本省境内进行航空摄影的单位,不论其航摄比例尺及摄影面积的大小,在报主管部门的同时均需报省测绘局。

  第七条 凡本省有能力完成的测绘任务,应由省有关测绘单位承担。如需外省支援,必须征得省测绘局同意;外商不得在省内(包括经济特区)进行测图。

  第八条 编制地图是一项严肃的政治工作,为防止在地图上发生政治性错误和泄密现象,地图的编绘、出版必须遵照国务院关于《我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执行。

  1、我省的地图编制出版工作,由省测绘局负责。公开出版和发行的地图由广东省地图出版社出版,其他出版机构不得出版公开地图;

  2、各单位编绘的绝密、机密、秘密和内部地图及图集等,应将技术设计书和样图一式两份送省测绘局审查;

  3、各单位、各部门编绘的地图(包括内部用图、保密地图、书刊插图、电影、电视用图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展览馆等公共场所悬挂的各类示意图),凡涉及国界线、南海诸岛、香港、澳门地区界的,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地图国界线画法审查工作的通知》,必须报送省测绘局审定。

  第九条 各单位向外国厂商(包括港澳地区)提供测绘资料(大地成果、航空摄影照片、地形图等)应按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国家测绘总局《关于向外国厂商提供我国测绘资料的暂行办法〉〉办理,应先将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名称、国家批准项目文号,使用资料范围和已经技术处理的测绘资料,送省测绘局审批。未经审批的测绘资料,不得携带出境和提供外商。

  第十条 测绘资料是国家宝贵财富,属国家机密,必须切实加强管理,严防失泄密。测绘资料的领取和使用,应按《广东省测绘资料档案管理办法》办理。各归口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的测绘资料管理人员。各部门、各单位需要测绘资料时,应由归目单位统一向省测绘局资料处申领。

  第十一条 省测绘局应对县、社测绘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在仪器设备、技术培训、资料供应等方面予以积极的支持。各专业测绘单位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应支持县、社测绘工作,并为当地经济建设服务。

  第十二条 测量工作中所建造和埋设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包括钢标、木标、三角点中心标石、夭文点和基线点的中心标石、水准标志与水准标石、地形测图的固定标志等)是国家的财产和建筑物,各级人民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都有保护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长期保护测量标志的命令》,对所接管的各种测量标志,按测量标志委托书履行保护责任,并经常教育干部群众爱护测量标志,表扬爱护测量标志有成绩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对盗窃和故意破坏国家永久性测量标志者,应按情节轻重依法惩办。各级人民政府应协同省测绘局对我省境内永久性测量标志进行定期检查。各专业测绘单位在本省设置、改建等级以上大地测量标志,应报省测绘局备案。因故需要拆毁或移动测量标志时,应事先报告省测绘局。

  第十三条 为掌握全省测绘工作进展情况,各专业测绘单位应于年初向省测绘局报送年度测绘任务计划,年末报送年度测绘任务完成情况、测绘技术力量和主要仪器设备实有情况等统计报表。地区、(行政区、自治州)、市,县统一由归口单位上报。

  第十四条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由省测绘局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修改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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