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
批转省教育厅《关于我省进一步开展
勤工俭学活动的意见》
粤府〔1981〕234号
一九八一年十一月九日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教育厅《关于我省进一步开展勤工俭学活动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研究贯彻执行。在中、小学校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办好校办工厂、农场,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教学质量,改善办学条件,发展教育事业的重要措施。各级政府和教育部门必须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扶持,努力把校办工厂、农场办好。
关于我省进一步开展勤工俭学活动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近年来,全省中、小学校的勤工俭学活动,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这对提高教学质量,改善办学条件,减轻群众负担,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支援“四化”建设等方面都起了好的作用。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教育必须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教育必须同生产劳动相结合的方针,巩固和发展勤工俭学活动的成果,加速教育事业的发展,进一步开展勤工俭学活动,根据国务院批转吉林省革命委员会《关于开展勤工俭学工作情况的报告》(国发〔1980〕52号文)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各类学校在严格执行全日制中,小学工作条例,保证完成教学计划,提高教学质量的前提下,要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积极地开展勤工俭学活动,为青少年广泛开展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的活动创造有利条件。开展勤工俭学一定要从实际出发,因陋就简。其范围,农村学校以办农(林)场为主,也可适当和社队企业联合搞些农副产品加工,农工结合,农副结合。城镇学校以办工厂为主,可以为工厂加工产品、半成品或来料加工,开展工艺美术等手工业品以及其他产品的生产,或承接外商来料加工,开展小规模补偿贸易,有条件的也可以就近办农场。在开展勤工俭学活动中,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有关经济政策,增强学生劳动观点,增加生产基础知识,加强師生思想政治工作,合理安排教学与生产劳动时间,组织好勤工俭学的生产和管理,通过勤工俭学,做到既培养人才,又创造一定的物质财富,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二、校办工厂、农场要坚持为教学、科学实验服务,为工农业生产服务。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工、农业生产和城镇建设,结合国民经济调整,制定好校办厂场的发展规划,对现有已办起来的工厂,农场,凡是产品有原料、有销路的,要认真把它办好;凡是原料不足,没有销路,或与先进的大工业争原料的,或污染严重的,要进行调整。凡没有校办厂、场的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办起来。
校办工厂、农场的生产,凡能纳入计划的产品,应通过各种形式逐步纳入计划。已纳入计划的产品仍按原计划执行。不能纳入计划的产品,有关部门应积极协助学校广开门路,釆用多种渠道解决供产销问题。
校办工厂、农场产品归学校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不得摊派现金、实物上缴任务。产品除本系统销售外,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省、地、市、县教育部门可开设产品展销部,自产自销,或由国营、'集体企业代销,也可到外地销售。
校办厂、场产品的销售价格,凡纳入国家计划供应原料的,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自购原料的可由供需双方议定价格。出县出省销售产品,持县、省教育部门的证明,交通运输部门要积极组织承运,银行要给予办理托收承付,汇总结算。
校办工厂、农场创汇收入分成,应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创汇单位所得分成外汇,用于进口生产、科研、教学所需的仪器、设备等,省主管部门所得分成外汇,用于补助下属没有外汇收入的单位。深圳、珠海市特区边境公社中、小学校办厂、场出口产品,可享受农村社队小额贸易待遇。
三、校办农(林)场要根据具体情况制订好生产规划。规划要有全面安排,做到长短结合,以短养长,以长为主。要开展科学实验,并逐步提高机械化程度,为农(林)业的现代化多作贡献。
凡学校师生开荒的土地和由当地政府、社队拨给学校的土地、林场、盐场应发给土地使用证明,学校的土地和教育部门拨给或学校购置的农业机械,其使用权和所有权归学校,任何单位或小人不得收缴和占用。已收缴占用的,应尽快退还给学校。对于还没有学农基地的农村中、小学,当地人民政府和社队,应该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认真帮助学校解决土地问题,以供新办或复办农场之用。各级政府要教育群众保护学校农场的作物。
四、学校开展勤工俭学活动所需资金,主要靠自力更生,挖掘潜力,逐步积累的办法解决。各级地方财政应拨出一定数量的周转资金,帮助校办厂、场解决资金周转的困难,对新办厂、场银行应给予低息、无息贷款。
五、各级计划、工业、商业、外经、外贸、物资、供销、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对校办厂、场的生产、加工、销售、原材料供应等,应积极给予支持,并简化审批手续。凡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批,符合国家规定办厂条件的校办厂、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办理登记,核发执照、注册、商标等手续,银行要准许有执照的校办工厂单独开户。国营工矿企业在更新设备时调整出来的没各和生产中的边角料等,应优先低价或无偿调拨给校办工厂。凡学校工厂可以利用的废渣、废液、废水,工矿企业应无偿拨给学校使用。
六、勤工俭学活动所得收入,一律不向财政上缴利润,不缴纳所得税。勤工俭学生产的产品,凡对内用于学校系统教学、科研和生产方面的,不征收工商税,对外销售产品的收入和接受校外加工、修理、修配业务所得的收入,应当按规定征收工商税。按照规定纳税有困难的,可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税务部门按照税收管理体制规定,给予减税、免税照顾。
中、小学的学生到其他单位的工厂、工地参加劳动所得的收入不征税。
勤工俭学活动的收益由收入单位掌握使用,分配比例暂定百分之四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和补充学校行政经費不足;百分之三十用于扩大再生产;百分之三十用于教职工集体福利事业,改善教职工居住条件,发给师生劳动补贴,教职工奖金和三好学生奖学金。
七、加强财务、物资管理。校办工厂、农场实行独立核算。要改善经营管理,降低成本,提高质量。要建立和健全财务、物资管理制度,防止贪污挪用和挥霍浪费。县(市)教育部门要加强监督,定期检查校办厂、场的账目和物资管理情况,学校要如实上报勤工俭学的收支情况。
勤工俭学活动开展好的地方,不得减少国家拨给的教育经费。
八、校办工厂、农场要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少数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应从教育部门现有职工中调剂解决,新增加的人员,一般应以集体所有制指标或用定期雇用的办法解决。在招收人员时应优先安排教职工的待业子女或家属。
校办厂、场在生产劳动中必须注意安全教育,做好劳动保护工作。建立严格的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要有必要的劳动保护设备,严防事故发生。凡违反国家政策法令,影响教学质量提高,妨碍师生身心健康的放射、有毒物质和迷信品等产品,校办厂、场不得组织生产。
九、各级要加强勤工俭学活动的领导。省教育厅成立广东省教育服务公司,公司下设展销部,为方便工作,该公司同时挂省教育厅勤工俭学办公室牌子,一套人员,两小牌子。各地、市、县根据工作需要,机构,配备一定数量人员负责这项工作。所需编制由各地、报请同级编制委员会审批解决。
以上意见如同意,请批转各地贯彻执行。
省教育厅
—九八一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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