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第4期

1981年12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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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文物保护的通吿

粤府〔1981〕238号

一九八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我省遗存的历史文物十分丰富,保护好这些文物,对继承和发扬祖国的历史文化遗产,开展科学研究,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由于十年动乱的破坏和影响,损坏文物的现象仍时有发生。还有一些不法分子,盗窃、倒卖和走私文物,致使不少珍贵文物外流,给国家造成了损失。为了加强文物保护,特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文物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凡遗存在社会上或埋藏在地下的具有纪念意义和历史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各时代有价值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古旧图书资料;反映各时代社会制度、生产、生活的代表性实物等,均属国家文物保护范围。

  二、保护国家文物,是每一小公民的责任。全省各行各业和广大人民群众要发扬爱国主义精神,协助政府和文化部门做好文物普查和保护好国家文物,同一切盗窃、倒卖、走私文物和破坏文物的行为作斗争。

  三、地下埋藏的一切文物都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掘地施工中如发现古墓葬、古遗址和其他文物,要及时报告当地文化部门,并切实保护好现场,听候处理,不得私自挖掘或占为己有。出土文物一律交当地文化部门保管。

  四、凡属国家和我省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纪念建筑或古建筑,必须妥善保护管理,未经公布机关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占用;已占用的,要限期迁出。禁止在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

  五、各地流散在社会上的文物,一律由省文物商店或其委托的收购点收购,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从事文物的收购和销售业务。严禁黑市买卖或变相倒卖出土文物,违者应根据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各级公安、文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海关,要密切配合,坚决打击文物走私和投机倒把活动。

  六、对于保护重要文物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物质奖励;对损坏文物的行为,给予批评教育或处理;对盗窃文物的人,要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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