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
批转省司法厅《全省人民调解
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粤府〔1981〕255号
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二日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司法厅《全省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纪要》,现批转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基础。多年来,它为群众排解纠纷做了大量工作,对于增强人民内部团结,预防和减少犯罪现象的发生起了很好的作用,深受广大群众的欢迎。各级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公社管委会要尽快把专职司法助理员配备好,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领导,经常关心和支持他们的工作。在整顿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中,要充分发挥调解委员会的积极作用,为争取我省城乡社会治安的根本好转作出应有的贡献。
全省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纪要
全省人民调解工作会议于十月十三日至十七日在广州召开。出席会议的有各地区司法处长、部分县(市)司法局长、公社司法助理员、街道和大队调解主任,以及省直政法系统等单位干部共五十三人。会议传达了第一次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精神和万里同志的重要讲话,马芳同志作了工作报告,宼庆延、李学先、梁成林、汤光礼和司法部普通法院司副司长李一平等同志到会讲了话。
会议回顾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历史,总结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经验和教训。认为三十年来我省的人民调解工作,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虽然有过曲折,但是,总的是发展的,成绩很大。目前,我省有调解组织二万二千多个,有调解员十二万三千多人。据不完全统计,今年上半年共调解各种民事纠纷八万七千一百余件,防止凶杀、自杀的有七百多人,避免械斗六百多宗,使九百多人免于死亡。全省已有五十五个县、市的公社配备了专职司法助理员。存在问题是:发展不够平衡,全省多数街道和公社还没有配备专职司法助理员;配备调解人员的社队,也存在误工报飒不落实,造成调解人员不安于位等等,影响调解工作的开展。这些问题急待进一步研究解决。
会议认为,人民调解组织,是我国历史上劳动人民“协商调解”纠纷的优良传统,是我国人民独创的、符合我国国情的法治与民治相结合的好形式,特别在当前整顿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中,人民调解组织在调解纠纷,促.进团结,预防犯罪,减少诉讼,宣传法制,教育群众遵纪守法,树立新的道德风尚等方面将起着重要作用。因此,各级领导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认真总结调解工作的经验,对调解工作中碰到的实际困难,及时给予解决,把人民调解工作做得更好。
为使调解工作能适应农村管理体制变化的新情况,促进社会治安的根本好转,保障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会议强调要做好如下几项工作:
一、认真传达贯彻第一次全国、全省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精神,提高各级干部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进一步明确新时期人民司法、调解工作约主要任务,树立搞好人民调解工作的光荣感和责任感,坚定信心,振奋精神,切实搞好基层的司法组织建设和人民调解工作。
二、在整顿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中,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结合整顿社会治安的第二战役行动,各地调解组织要积极配合公安、检察、法院大力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做出方案,迅速釆取行动,及时妥善地调解各种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止矛盾激化。要组织力量对民事纠纷进行全面清理,摸底排队,按照先急后缓、先易后难的顺序,采取分工包干的办法,抓紧调解解决。同时,要大力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预防纠纷的发生。
三、要整顿、健全调解组织,把调解队伍建设好。各地要根据中共中央[1981]21号文件精神和司法部的要求,凡是没有调解组织的,要迅速建立起来;已有调解组织的,要进行整顿、充实。做到边整顿边开展工作,在今年年底前基本建立和健全起来。调解人员要相对稳定.不要随意变动,对工作有成绩的要予以表扬。对调解人员要通过办训练班等进行培训,调解主任每年要集中训练一次,形成制度,建设起一支思想好、作风正、懂业务的人民调解队伍。
四、要迅速配齐专职司法助理员。中共中央〔1981〕21号文件指出;
“要配备好街道司法助理员/国务院国发〔1980〕306号文件规定:."要尽快配备司法助理员,城镇街道也要有专人抓这项工作/省政府粤府〔1980〕201号文件也明确规定:“公社(镇、街道)设司法助理员。”各地要坚决贯彻执行。司法部门要主动向党委和政府请示汇报,所需编制在现有编制内调剂解决,力争在年底以前,将街道办事处和人民公社的专职司法助理员配备起来
五、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县、市司法局,一定要集中主要精力把基层司法调解工作搞好。要经常督促和帮助调解委员会总结工作,推广经验,培训干部,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对调解人员的误工补贴,以及调解组织所需的日常工作经费,请各级政府给予支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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