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第4期

1981年12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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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广东省利用外资项目审批权限

和分工的规定》的通知

粤府〔1981〕250号

一九八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现将根据省三级干部会议对论意见修改的《广东省利用外资项目审批权限和分工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广东省利用外资项目审批

权限和分工的规定


  为了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广东、福建两省和经济特区工作会议纪要》的精神,进一步把我省经济搞活,在总结两年来对外经济活动经验的基础上,现对利用外资项目审批权限和分工,作如下规定:

  一、审批权限和分工的原则:(一)有利于集中领导和分级管理,充分调动各地区、各部门的积极性,减少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加快我省国民经济的发展;(二)有利于综合平衡和合理布局,避免盲目性;(三)有利于统一对外。

  二、对外加工装配、补偿贸易和生产性合作经营项目,利用外资在三百万美元以下,原材料、燃料、电力、运输、配套资金、产品销售,不涉及全省综合平衡和不属综合补偿的中、小型项目,各地、市(包括省、地双重领导的市,下同),可根据中央和省有关利用外资方针,政策的规定,自行审批;省属企业的,由主管厅、局审批。广州市、海南行政区不受上述利用外资金额的限制,但应报省备案。

  凡属开发有色、稀有金属资源的项目,利用外资三百万美元以下的,一律由省冶金厅审批(钨砂补偿贸易要同国家正常贸易协调)。

  利用外资在五十万美元以下的对外加工装配项目,由县和县级市审批。

  三、非生产性的利用外资和合作经营项目,凡燃料、电力、交通运输不涉及全省综合平衡的,广州市、海南行政区可以审批合作年限在十五年以内的项目,各地、市和省各厅、局(按业务归口)可以审批利用外资三百万美元以下、合作年限在十年以内的项目,县和县级市可以审批利用外资五十万美元以下、合作年限在五年以内的项目;外商公寓、科技中心、商业大厦要报地区审批。

  中央所属驻省单位和省各厅、局,原则上不得在各地、市经营房地产;凡举办非生产性合作经营项目,均须征得当地领导机关同意。

  四、利用外资必须按经济规律办事,讲究经济效果。审批权限下放后,必须加强计划管理,做好全省的综合平衡,合理布局,避免重复建设,并注意引进先进的和适用的设备与制造技术。各地、市和省各厅(局)在编报年度国民经济计划时,应同时编报自行审批利用外资项目的年度计划,由省计委牵头,会同省对外经委组织有关委、办和厅(局)审定后,纳入省的年度计划。临时增加的项目,需报项目建议书。凡由各地、市、县和省各厅(局)自行审批的项目,均须报省对外经委备案,并抄报告有关主管委、办和厅(局)。

  五、凡需报省审批的项目,要首先编报项目建议书(内容见附件一)。属技术改造性质的项目,由主管委、办会同省对外经委联合批复,属新建和重大扩建项目,由省对外经委、省计委会同有关委、办、厅(局)审查后,由省对外经委、省计委联合批复。

  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即可对外开展工作,经过与外商进行技术交流、初步谈判、询价等工作,并对国内配套条件进行综合研究,由主办单位正式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见附件二),连同协议(合同)草案,经地、市或厅(局)审查后,分别报送省对外经委和有关委、办及部门(包括中国银行广州分行),由省对外经委牵头组织会审。属新建和重大扩建项目,由省对外经委和计委联合批复;属技术改造报省审批项目,由省经委、农委为主,会同省对外经委联合批复。

  重大项目,由省计委和省对外经委联合上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始得对外正式谈判和签订协议(合同)。对外签订协议(合同)后,要将副本报送省对外经委备案,如内容不违反原规定的批准事项,即发给批准证明书,该项协议(合同)即正式生效。工商行政管理、外贸、银行、海关、税务等部门凭批准证明书和协议(合同)副本,承办有关业务和验放货物。

  六、各地、市和省各厅(局)对自行审批的项目,要相应制定审批程序和办法,切实加强管理。特别要重视技术与经济可行性研究和偿还能力的测算。在没有研究清楚之前,切不可轻率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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