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对外活动中接受和贈送
礼品等問題的通知
粤府〔1981〕188号
一九八一年九月八日
为了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禁止在对外活动中送礼、受礼的决定(中发〔1980〕63号文)和国务院关于对外活动中不赠礼、不受礼的决定(国发〔1980〕282号文),今年以来,全省各地、各部门均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决定的通知和关于在对外开放中加强反腐蚀斗争的决定(粤发〔1980378.119号文)精神,普遍在干部、职工中进行了一次外事纪律和反腐蚀斗争的教育,对在对外活动中执行党纪国法的情况进行了检查,对在对外活动中接受礼品,以及干部在出国、赴港澳时携带物品等情况,进行了清理,多数单位并已按照规定登记上报。现特就处理接受、赠送礼品等问题,再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各单位及有关人员过去在对外活动中所收礼品,除按规定已处理者外,其他一律应按国务院国发〔1980〕283号文件的原则上交处理。省属单位按系统分别送交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广州市、海南行政区、自治州和各地、市、县所属各单位按系统分别送交各级党委、政府办公厅(室),各受礼单位不得自行处理。
二、上交后的礼品,由各级办公厅(室)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贵重艺术品、金银珠宝制品、设备器材,以及有科研价值者,分别交给财政部门、博物馆和分配给科研单位使用。
(二)高级消费品,如小汽车、空调机、电冰箱、电视机、录像机、录音机、照相机等,可根据需要,分配给有关单位使用。
(三)赠送给某一单位的专业用品,可根据实际需要优先分配给受礼单位使用。
(四)分配给单位公用的礼品,接受单位应列入公物登记,不得由私人占用,或以任何形式处理给私人。
其他物品,适于公开出售者应交商业部门作价收购,不适于公开出售者可在内部暂按国内市价五折出售,所得款均上缴财政部门。
赠送给单位或个人的小礼品、纪念品,如园珠笔、笔记本、打火机、手绢、纱巾、儿童玩具之类,可由受礼单位留用或处理给小人。食品之类一般可在受礼单位处理,如属贵重食品(燕窝之类)或数量大的食品,应交商业部门作价收购。
三、在对外活动中,各级领导同志要以身作则执行外事纪律,并经常教育有关人员坚决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对外活动中不赠礼、不受礼的有关决定,今后,在对外交往中确有必要赠送礼品给对方的,应按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掌握,并应事先报县以上主管部门审核后归口报省外事办公室审批,重要的需转报省政府审批。对外国机构、外宾(包括侨商及港澳商人)赠送给我方的礼品,应尽可能婉辞谢绝,如确实难以谢绝的,应尽可能事先请示,来不及请示的要在事后及时报告,所收礼品按上述规定办法处理。各级外事、财政、纪检部门要有重点地加强这方面的检查督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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