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第2期

1981年06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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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印发《省人民政府几項工作制度》的通知

粤府〔1981〕126号

一九八一年六月十八日


  经省委同意,现将《省人民政府凡项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人民政府几項工作制度


  为了加强领导,更好地实行民主集中制,克服官僚主义、文牍主义,改进机关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适应四化建设的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中共广东省委的有关规定,特制定《省人民政府几项工作制度》。

  一、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制度

  (一)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由省政府领导同志集体讨论决定。属于主管的副省长职责范围内的业务问题,由主管的副省长直接负责处理。

  在民主的基础上要实行集中,坚决反对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的官僚主义作风,反对无组织无纪律的行为。集体讨论决定了的问题,以及领导同志在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各单位和个人必须坚决执行。有不同意见可以提,但不能顶着不办或置之不理。

  应该由上级机关决定的问题,必须及时向上级机关请示;属于本级职权范围的问题,应自行负责处理。

  (二)建立省政府常务会议(即省长办公会议)和全体会议制度,实行集体领导。

  常务会议由省长或常务副省长主持,各副省长、秘书长参加,副秘书长列席,必要时请有关委、办、厅、局的主要负责同志列席有关会议。会议主要内容是:

  1.传达和研究贯彻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的有关指示以及重要会议精神,讨论准备报请国务院、省委、省人代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定的重大事项。

  2.讨论政府工作部署,总结检查执行情况。

  3.审查全省国民经济年度计划、长远规划和财政预算,总结检查执行情况。

  4.讨论以省政府名义发布的重要指示、决议、指令、规定、条例等。

  5.讨论行政区划、管理体制、重大经济政策的调整和重大工程项目的安排。

  6.讨论各部门、各地(市)请示省政府的重大事项。

  7.讨论由省政府任免和奖惩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8.讨论由各副省长提出的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全体会议由省长或常务副省长主持,各副省长、秘书长,各委、办主任,厅、局长参加,有关领导同志列席。会议主要内容是讨论部署重要工作,传达中央或国务院重要指示,通报重要政治经济情况,协调各部门工作。

  常务会议的议题,由秘书长或指定的副秘书长汇集提出初步意见,报请省长或常务副省长审定后印发各副省长审阅准备意见,开会时一般不再念全文。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对收到的会议讨论材料应加具意见退省府办公厅。每次会议后印发《会议纪要》,分送省长、副省长,必要时增发省委有关常委及省府有关部门。参加或列席上述会议的各委、办、厅、局负责同志应尽量不带或少带助手。

  常务会议原则上定为每星期四上午召开;一些急需研究解决的问题,可临时安排会议。全体会议视需要不定期举行。会议可视讨论的内容请新闻单位参加。

  (三)实行分工负责。

  1 .省长主持政府全面工作,常务副省长协助省长主持政府日常工作。各副省长按照分工,负责分管的工作。秘书长协助省长、常务副省长处理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省长、副省长和秘书长协调各战线、各部门的工作。

  各副省长都要加强集体观念,关心全面工作,对所主管的工作应及时进行处理或召集会议研究解决;涉及其他副省长主管的工作,主动同有关副省长商量解决或联合召集会议研究解决。凡是副省长小人职权范围内能解决的问题,就不要提交常务会议讨论。需要提交省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由主管的副省长向省长或常务副省长提出,并会前做好材料准备。

  2.严格控制以省政府名义发文,凡是可以由委、办、厅、局名义行文或联合行文的,就不要以省政府名义行文。需要以省政府名义发文件时,属于既定政策的一般性问题的文件,由主管的副省长核批,核批后由常务副省长签发。涉及其他副省长主管的工作,由主办副省长与有关副省长协商后,由主办副省长核批,如意见不一,由主办副省长签报省长、常务副省长核批。会议讨论同意上报下达的文件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核发。3 .临时性计划外增加的基建项目、经费开支、外汇使用、劳动指标,由指定的常务副省长“一枝笔“审批。

  4.省政府决定的事项,由主管的副省长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二、文件报送和审批制度

  (一)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党和政府的政策、法令,在职权范围内,对所主管的业务工作应主动负责处理。不要把应当由本单位负责处理的问题,报送省政府审批。应当由本单位下达或与有关单位联合下达的具体业务问题的文件,不要要求省政府下达或批转。

  (二)省政府直属各单位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文件,应直接主送省主管该项业务的委、办、厅、局研究处理;主管单位处理不了的,原则上均应经由归口的委办提出意见后报送省政府处理。

  (三)各市(地属市)、县政府有问题需向上级请示报告时,除了某些重大紧急问题需要直接报省政府和省主管单位外,一般应先请示报告行署。行署解决不了的,提出意见报省政府或省主管单位处理。

  (四)国务院及各部委、省直各单位、各地市县主送省政府的文件,由省府办公厅根据文件的内容,提出处理意见送主管的副省长审批或转交有关单位研究处理。国务院文件除转交有关单位办理外,同时分送省长、副省长和省委有关常委。

  (五)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代拟需由省政府批转下达的文件,要事先经过充分研究,周密考虑,由本单位负责同志签署后送归口委办审核,由委办负责同志签署上报;重要的文件,必须由第一把手签署,第一把手不在,由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签署上报。涉及其他单位或地市县的问题,要事先由本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同有关单位或地市县的主要负责同志商洽,取得一致意见后上报。经过商洽,如果意见不一致,主办单位应将各方的意见如实报告省政府。

  (六)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对于主送本单位的文件和省政府交办的文件,

  不论问题能否解决,均应及时给来文单位以答复。

  1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问题,自行处理,直接答复来文单位。

  2.涉及其他单位业务的问题,同有关单位协商处理,由主办单位或会同有关单位联名答复来文单位。

  3.需要由省政府答复的问题,主办单位应提出处理意见,代拟复文,经本单位负责同志签署后报送省政府。

  4.对国务院文件,需要转各地执行的,由省主办单位提出翻印份数和发放范围,由省府办公厅翻印下发;需要提出贯彻意见的,由主办单位起草贯彻意见送省政府核发。对于国务院各部委的文件,除涉及面广或重要方针政策性的由省政府组织贯彻或印发文件外,一般均由对口委、办、厅、局组织贯彻或印发文件。.

  三、请示报告制度

  省政府是省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在国务院和省委领导下进行工作。在处理政府事务中,应根据问题的性质和重要程度进行请示报告。

  (一)省政府需向国务院请示报告的事项:

  1.实行特殊政策、灵活措施中的重大方针、政策、法令性问题。

  2.重大灾情。

  3.重大涉外事件。

  4.根据《组织法》规定需报请国务院批准的人事任免。

  5.国务院规定需要请示报告的事项。

  (二)省政府应向省委请示报告的事项:

  1.全省性的国民经济计划,全省财政预算,重大基建项目的确定。

  2.次经济体制重大改革和国民经济调整重大措施。

  3.重要方针政策性规定。

  4.对外经济活动重要措施和对外经济合作的重大项目。

  5.国务院及各部委召开的涉及重大方针政策的会议情况和贯彻意见。

  6.涉及全省范围和广大人民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行政措施和工作部署。

  7.局以上机构人事的变动。

  (三)省政府应根据《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向省人代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和报批审议事项。

  (四)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对所主管业务的方针、任务、体制改革、人事机构变动、召开重要工作会议情况,以及按规定要请示报告的问题,应当向省政府请示报告。

  (五)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每年应向省政府报告年度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日常业务工作动态,可定期或不定期向省政府和主管的副省长报告。

  (六)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对省政府交办的事项,要认真研究,及时处理,重大和紧急以及要求回报的问题,应将办理情况及时上报。

  四、改进作风

  (一)省长、副省长和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的领导同志,除因身体条件不适外,每年一般应有二、三个月的时间深入农村、厂矿和基层单位,进行调查研究,就地解决问题,并应亲自处理和接待重要的群众来信来访。

  (二)每半年召开一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交心通气。

  (三)加强学习,不断提高领导水平。主要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毛主席著作和科学技术、业务知识。学习方法以自学为主,每周应有一个下午用于学习。同时适当组织辅导,一定时间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学习讨论。

  (四)省政府和直属各单位的领导同志下乡下厂或离职学习时,其分管的工作,应明确由留机关的其他领导同志负责处理。

  (五)为便于工作联系,各副省长除年老体弱或有特殊原因者外,均应在省政府办公;因事离开广州,应事先向省府办公厅打招呼,并随时将行踪告诉省政府值班室。各委、办主任离开广州应报告主管的副省长。因私事请假或离职休养应报告领导批准。

  (六)省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各副省长和被通知参加会议的单位、指定的负责人员,应依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或改派人员,事先告知省府办公厅,由办公厅报告领导。缺席者,应尊重和服从会议的决议或决定。

  (七)机关要面向基层,积极为基层解决问题;上级机关要尊重下级机关的职权,支持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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