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第2期

1981年06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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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动用上年結余存款有关問題的通知

粤府〔1981〕123号

一九八一年六月十二日


  自贯彻国务院国发〔1981〕2号《关于控制上年结余存款的紧急通知》和省政府粤府〔1981〕12号文件以来,各地都比较重视,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据统计,全省实际控制上年结余存款五亿元,占各単位上年末存款余蔵的百分之二十点六。其中:继续参与流动资金周转的专用基金一亿九千万元,占各单位上年末存款余额的百分之八。这对贯彻“调整经济”方针,紧缩开支,控制货币投放,减轻市场压力,起到了积极作用。

  根据国务院最近发出的国发〔1981〕80号文件精神,在对各单位的上年结余存款继续实行控制的同时,为有利于促进生产,增加收入,确保全年任务的完成,对于当前生产建设急需的开支,区别不同情况,适当加以解决,以利于把经济搞活。为此,现对动用上年结余存款的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的上年结余存款,在完成国家分配的购买国库券任务以后,凡是用于增产日用消费品、短线原材料、节约能源和提高运输能力、增加出口创汇、增加盈利减少亏损的挖潜改造措施,以及科学研究(包括新产品试制)和职工住宅建设的,由存款单位根据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分期分批地解控使用。在掌握上,由县、市按这些单位实际控制结余存款总额(包括继续参与流动资金周转数),减除购买国库券任务后,九月底前可解控动用百分之九十。

  二、行政事业单位和基本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上年结余存款,在完成国家分配的购买国库券任务以后,凡是用于弥补科研经费和行政事业费不足,以及职工住宅建设的,由县、市掌握在不超过这些单位实际控制结余存款总额,减除购买国库券任务后,解控动用百分之二十(含国务院《紧急通知》中规定的百分之十)。

  三、各级财政的上年净结余,除了购买国库券以外,原则上不再动用,仍须继续从严控制。各地已动用了的,要逐级上报省;尚未动用的应不再动用,个别县、市确有实际困难非动用不可的,必须逐级上报省转报国务院批准。

  四、动用上年结余存款,凡是用于职工住宅建设的,必须在国家下达的住宅建设指标内审批,不得超过;凡是属于基本建设的,必须按基建程序办事。

  五、各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的结余存款解控申请,分别由原来批准控制的各级控制结余存款办公室(财政局)审核批准。

  以上规定,既考虑了继续控制各单位结余存款的要求,又适当照顾了目前各单位的实际需要。总的精神是地方财政应当比行政事业单位和基建单位严,行政事业单位和基建单位应当比企业单位严。各地应根据这个规定区别轻重缓急,逐步地批准动用,不要过于集中在一个时间批准动用,以免货币投放过多,引起新的矛盾。各地对未完成认购国库券交款任务的县、市和单位,其结余存款不得解控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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