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調整农村社队工商稅收
負担問題的規定
粤府〔1981〕106号
一九八一年六月一日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1〕19号文件《关于调整农村社队企业工商税收负担的若干规定》的精神,结合我省情况,对农村社、队(包括社、队企业,下同)交纳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的若干具体问题,规定如下:
工商税
一、社、队和社员从事工业、商业、交通运输业、服务业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国家税法规定交纳工商税,但销售给商业采购单位的土糖、土纸、土丝、土布四种产品,根据国务院规定,改由商业采购单位按照含税收购价计纳工商税。
社、队和社员生产销售属于《工商税税率表》中列举征税的农、林、水产品,应当按照国家税法规定交纳工商税;但销售给商业采购单位的应税农、林、牧、水产品,由商业采购单位交纳工商税。
二、为了扶植社、队的生产发展,凡属于下列情况,可给予免纳工商税照顾,
1.社、队生产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化肥、农药、兽药、农机农具及农机零配件的销售收入;
2.社、队生产销售的电力、煤炭,在一九八二年底前免纳工商税;
3.社、队加工、修理修配农机农具和为饲养单位加工饲料的业务收入;
4.社、队生产销售给本公社内社、队举办的农田水利和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用的砖、瓦、沙、石、水泥、水泥制品、钢铁压延品、石灰、陶瓷涵管、原竹、原木等产品的销售收入;
5.社、队建筑安装企业为本公社内社、队举办的农田水利和公共、公益事业及社员民房建筑安装的业务收入;
6.生产大队、生产队为本队社员生活服务的粮、油、副食的加工加缝纫、理发、修理修配的业务收入;
7.基本核算单位的场、队生产配售给本核算单位社员的应税农、林、水产品和砖、瓦、沙、石、石灰、食用植物油,以及向国家交售糖蔗按规定留的免税糖的销售收入。
三、为了限制同大的先进工业企业争原料,避免盲目建厂和重复建厂,对社队生产销售烟、酒、糖、棉纱、手表、鞭炮、焰火、焚化品、电扇、油漆、颜染料、其他橡胶制品、蚕丝、松香等高税率产品,除提供外贸出口的按省政府粤府〔1981〕104号文规定减免工商税外,其他都应照章征收工商税,一般不予减免。地、市如认为还要增列与大的先进工业争原料的高税率产品征税,可提出产品名称报省批准后执行。
对社、队办的商业、饮食业、旅店应照章征收工商税,不予减免。
社、队生产销售的工业产品和经营业务,除上述一般不予减免的以外,其他的工业产品(包括水泥)和经营业务收入,按规定纳税有困难的,由企业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经审核后,逐级上报地(市)批准,可给予一年以内减免工商税照顾,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四、利用饲料粮酿酒要控制,按照国务院规定,以县为单位计算,不要超过饲料的百分之二十,社、队用提留饲料粮酿的酒,应按国务院《规定》的第三点征收工商税。
五、社员从事正当家庭副业的加工、修理等业务收入以及生产销售零星少量的家庭副业产品,可免纳工商税。
六、 城镇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在农村或城镇郊区所办的场(厂),生产销售农村社、队征税的高税率产品,也应照章交纳工商税。
工商所得税
一、凡有利润的社、队工商企业(指工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商业以及服务业,下同),都应当按照税法规定交纳工商所得税。
二、社、队工商企业的工商所得税,按利润的百分之二十比例税率交纳。
三、属于下列情况的,可免纳工商所得税:
1.社、队工商企业全年利润额在三千元以下的;
2.社、队工商企业生产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化肥、农药、兽药、农机农具以及零配件、农机农具和饲料的加工、修理修配等所得的利润;
3.队办企业经营直接为社员生活服务的粮、油、副食的加工和缝纫、理发、修理修配等业务所得的利润;
4.边境县、民族自治县以及目前经济条件仍然很困难的老革命根据地的社、队工商企业,在一九八三年底前所得的利润。
四、凡同大的先进工业企业争原料的以及盈利较多的社、队工商企业,不论是新办的还是原有的,都应当照章交纳工商所得税。其他新办的社、队工商企业,政策上需要扶植的,可以区别情况报县(市)批准,并报地区备案,给予一至二年的免征工商所得税照顾。
五、农工商联合企业属于集体所有制部分,应按规定交纳工商所得税。根据参加单位经济所有制和财务关系不变的原则,参加农工商联合企业的原城镇集体企业,其所得的利润,按百分之四十比例税率交纳工商所得税,参加农工商联合企业的基层供销社,其所得的利润,仍按百分之三十九比例税率交纳工商所得税;参加农工商联合企业的社、队,其所得利润,按百分之二十比例税率交纳工商所得税;参加农工商联合企业的利润不纳入国家预算的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其所得的利润,按百分之四十比例税率交纳工商所得税。以上税款由联合企业作为一小纳税单位统一交纳。联合企业全年利润在三万元以下的,在一九八二年底前可扣除三千元利润后再分别计税。
六、社、队工商企业工商所得税,按月预征,按季结算,年终汇算清交,多退少补。对账册不健全,不能正确计算盈亏的队办企业,可采用定“所得税帯征率“的办法,征收工商所得税。
七、社、队工商企业的利润,原则上应当根据主管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加以计算。主管部门在制定或修改财会制度时,必须事前征得同级财政、税务机关的同意。
八、对收入归己,只是按规定向队交款记工、盈亏自负的副业社员所得的利润,按个体经济八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交纳工商所得税。
九、凡缴纳工商所得税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所得税额缴纳百分之一的地方附加。
违章处理
一、社、队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违法从事工业、商业、运输、建筑等经营活动广应征收临时经营工商税,并视情节轻重加成或加倍征税。
二、纳税单位不按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营业情况和利润情况的,除进行批评教育外,可酌情处以一百元以下的罚金。
三、纳税单位不按照规定期限交纳税款的,除限期交纳外,并从拖欠之日起,工商税按日加收拖欠税款千分之一的滞纳金;工商所得税按日加收拖欠税款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对屡追不交的应通知银行或信用社从他们的存款账户中扣交。
四、纳税单位偷税漏税的,除限期清交偷漏税款外,并酌情处以偷漏税款一至五倍的罚金,情节严重的,送人民法院处理。
五、社队企业必须使用统一的发货票。统一的发货票,不准携带到外地使用,不准借给别单位、企业使用,不准超经营范围使用。违者,按《广东省统一发货票管理试行办法》处理。
其他
一、本规定的具体解释和有关执行事项,授权省财政厅办理。
二、本规定从一九八一年六月一日起施行。在六月一日之前已经批准的社、队新办工商企业减免税的,除属于应征工商税的高税率产品和商业、饮食业、旅店,以及同大的先进工业企业争原料和盈利较多的企业,从六月一日起恢复征税外,其他(包括电扇)的减免税可执行到一九八一年十二月底
凡过去的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应按本规定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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