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对宾館、招待所征稅問題的通知
粤府〔1981〕97号
一九八一年五月十九日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对宾馆、招待所的整顿问题相继发出了粤革发〔1977〕34号、粤字〔1979〕102号、粤府〔1980〕72号文件,并作了具体的规定。但据反映,目前仍有一些地方的宾馆、招待所的利润收入,没有按规定上交国家财政,也没有交纳所得税,成为单位的“小钱柜”。有的被用作新建、扩建招待所等基本建设投资或购置高级家具等;有的用于发奖金、请客送礼或供少数人搞特殊化。这种无视国家规定和财经纪律的行为,助长了不正之风,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威信。现根据中央和国务院有关指示精神,特通知如下:
一、所有宾馆、招待所(包括部队、行政、企业、事业单位和中国旅行社、国际旅行社、旅游单位所属的宾馆、招待所,下同)都必须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对辖属范围内的宾馆、招待所进行一次检查,凡未经登记营业的,限期在今年六月底以前登记,逾期不登记、无营业执照的,不准继续开业,银行不给开户,商业'部门不供应物资。
二、除三十小床位以下的、不对外营业的内部招待所免征税外,其余宾馆、招待所的业务收入(包括旅店、饮食、服务等收入),应按税法规定依期申报和交纳工商税。税务部门要及时催收入库,逾期不交的,应通知当地人民银行从他们的存款中扣交,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其实现的利润,应按百分之三十比例税率交纳工商所得税。个别宾馆、招待所交纳工商税确有困难的,可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按税收管理体制权限规定报经批准后,给予一年为期的减、免工商税照顾。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越税收管理权限批准减税免税。
三、严格执行收费标准。所有招待所都必须执行省政府粤府〔1980〕72号文件中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借口要交税而任意提高房间、床位等的收费标准,不得巧立名目增加收费项目。
四、本通知自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各地税务部门接通知后,应将纳税申报、交税期限等征管规定,通知所属宾馆、招待所依照办理。
凡过去的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应以本通知为准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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