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第2期

1981年06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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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轉发《国务院关于节約用电

的指令》的通知

粤府〔1981〕127号

一九八一年六月十六日


  现将《国务院关于节约用电的指令(节能指令第二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电力是对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影响最大的动力资源。节电工作必须采取行政干预和经济手段相结合的措施。为了贯彻国务院的《指令》精神,各地区各部门必须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切实加强用电管理。用电单位要严格遵守用电纪律,按分配指标用电,不得超用。非连续用电的设备,要注意避开用电高峰。小水电要尽可能在用电高峰期多发电。用电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加强产品电耗管理,定期下达和考核用电单耗,推广行之有效的节电措施,逐步把电耗降到合理、先进的水平。要尽快改变生活用电实行包电、包费制度,以减少电力浪费。

  二、及时供应发电用燃料,保证电厂按计划均衡发电。电力部门要做好节约燃料和安全经济发、供电等工作,努力降低厂用电率。省电力和物资部门要按《指令》精神,提出峰谷用电分时计费和超计划、超单耗用电加价办法,经批准后执行。各级发、供电部门要加强对用电单位的指导和监督。

  三、石油化工、冶金、建材、煤炭、一轻等用电量大行业的主管部门要认真按照《指令》的要求,制定或修改本行业的节电计划,落实节电措施,实行择优供电。对用电单耗高于《指令》限额的单位,要限期采取措施,把电耗降下来,否则少供或停供电力。

  四、机械工业部门除抓好本身的节电工作外,应对本省生产的耗能型产品作一次全面的检查清理,尽快提出改进、停产、改产的规划安排。用电单位要按《指令》要求,迅速对通用性机具进行测试,凡是效果低于规定的,要订出改造、更换计划,及早处理。机械工业和商业部门要共同做好电度表的生产、供应工作。

  五、广州市和各中等城市要按照《指令》第十一条的要求,逐步组建热处理、电镀、铸造、制氧中心,提高电能利用效果。

  六、地、市经委要每季度对贯彻执行《指令》的情况认真进行检查,并于今年八月、十一月向省经委作书面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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