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第2期
1981年06月30日出版
广东省人民政府
轉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医药管理的决定》
粤府〔1981〕113号
—九八一年六月五日
现将《国务院关于加强医药管理的决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市、县医药企业的人员、财产、资金、物资、设备,应一律先行冻结。贯彻国务院《决定》的有关具体办法,由省医药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另行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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