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第2期

1981年06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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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不准私人购买汽車、拖拉机

从事营业性运輸的通知

粤府〔1981〕132号

一九八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据省交通厅报告,近两年来,私人购买汽车、拖拉机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不断增加。仅佛山、惠阳、梅县、肇庆、海南区和广州、韶关、深圳市不完全统计,私人已购买的汽车一千二百一十一辆,中型拖拉机二千九百五十八辆,手扶拖拉机一万七千八百七十五辆。这些汽车和拖拉机不少用来从事营业性运输,自找货源,自议运价,自行开票收费;有的偷漏税收,甚至利用运输工具进行投机倒把活动;有的只顾谋利,不顾安全,交通事故不断发生;不少车辆技术素质差,耗油多,不仅严重浪费能源,而且增加了运输市场管理的困难,出现了一系列社会、交通管理方面的问题。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不准私人购买汽车、拖拉机从事营业性运输。对凡是进行营业性运输的私人汽车、拖拉机,交通安全监理部门不发给车牌和行驶证,石油供应部门不供应油料。

  二、私人已购买的汽车、拖拉机,从今年八月一日起应一律停止营业性运输。交通安全监理部门应收回已发的营业车牌证,石油供应部门应停止供应营业性运输用油。

  三、今后国营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一律不得将汽车、拖拉机转卖给私人从事营业性运输,不得以本单位的名义为私人购买汽车、拖拉机进行注册登记、申领牌证和油料供应。

  四、私人已购买的汽车、拖拉机,凡技术素质完好的,可遵照国家规定,按质论价转给国营或集体所有制单位,或退给原卖车单位;也可以和当地集体运输装卸单位联营,折价入账,按股分红。属于应报废的残旧车辆,应作报废处理,交给当地物资金属回收部门回收。

  上述通知,望严格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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