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第2期

1981年06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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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批轉省水产厅《关于停止引进

漁船的报吿》的通知

粤府〔1981〕71号

一九八一年四月十日


  从一年多的实践来看,引进渔船在近海渔场作业,弊多利少,不仅影响我沿海渔民的渔业生产,而且影响南海水产资源的保护,不利于贯彻调整近海作业,减轻禁渔区线内的捕捞强度的方针。因此,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水产厅《关于停止引进渔船的报告》,现批转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停止引进漁船的报吿


省人民政府:

  自开展“三来一补”工作以来,我省一些县社以各种形式先后引进渔船约二百九十八艘、六万五千匹马力。这些船只大部分是拖网船,主要在近海渔场作业,其中拖虾船二百零五艘、四万八千匹马力,拖鱼船十六艘、四千匹马力,合计占引进渔船总马力的百分之八十一。目前,有些地区仍继续要求引进。

  我省近海机动渔船已有五十多万匹马力,港澳渔船有近百万匹马力。这样的生产能力,已经超过了近海渔场能够容纳的限度,使资源受到了破坏。为解决这个问题,各地正在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近海作业进行调整,逐步减少近海捕捞强度,将近海拖网船分期分批地转移到禁渔线外生产,或者改为刺钓作业。而引进渔船在近海作业,违背上述调整方针, 无助于发展水产生产,且加剧了对近海水产资源的破坏。特别是拖虾船,破坏性更大。因此,我们意见:

  一、为了减少近海捕捞强度,保护水产资源,从现在起,在几年内停止以合营生产、补偿贸易等形式引进渔船在禁渔区线内作业。

  二、已引进在近海作业的渔船,要向渔政管理部门登记,申请渔船作业许可证,并严格遵守渔政管理的规定。合同期满后,原则上不再延长合同。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需经省水产厅和省外经委审查批准。

  三、已经签订合同,但尚未进口的渔船,最好改为引进外海刺钓作业渔船;如已订妥不能改变的,仍应照合同办。今后不再签订近海作业的合同。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执行。


广东省水产厅

一九八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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