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
批轉省农委《关于港澳流动漁民
漁場問題的报吿》的通知
粤府〔1981〕88号
一九八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现将省农委《关于港澳流动渔民渔场问题的报告》批转给你们。省人民政府同意《报告》中所提的解决办法,望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港澳流动漁民漁場問題的报吿
省委、省人民政府:
去年十二月和今年一月,港澳工委两次来函,省口岸办公室也多次写报告给省委、省政府反映:自去年十二月一日我渔政部门全面执行《南海区底拖网渔船禁渔区线方案》,禁止流动渔民底拖网渔船进入南海禁渔区线内生产,我渔政船在我海域内巡逻,抓了一些船,处罚过重,使流动渔民不敢出海,生活发生困难。港澳工委向省提出建议:(一)禁渔线划至三十米水深;(二)如上一意见不能接纳,要求暂缓两年执行,以便底拖网船有充分时间转业;(三)撤销一九六九年划的东至大星簪、西至凤尾咀禁渔线。另外,要求由渔政部门统一管理渔场,制止乱扣乱罚港澳渔民。
根据省委领导同志的批示,我们找省口岸办公室、南海区渔业指挥部、省水产厅以及台山、阳江、海丰、陆丰县的负责同志开会,对港澳工委提出的建议作了研究,并征求了港澳工委的意见。对以下几个问题取得了一致意见:
(一)南海禁渔区线是从保护南海资源和渔民长远利益出发,经过反复研究,由国务院批准公布的。这一规定不仅对流动渔船,而且对内地渔船、台湾渔船、港澳渔船以及外国渔船等均应执行。因此,不宜作修改。
(二)流动渔船到南海禁渔线外生产的,不再受东不得超过大星簪、西不得超过凤尾咀的限制;但应服从渔政部门的管理和军事禁区的限制。
(三)为了照顾流动渔民目前的实际困难,对暂时不能到禁渔线外生产的流动渔船,现有一百二十匹马力以下机拖网船和一百匹马力以下机拖虾船,目前可以在大星簪至凤尾咀之间禁渔线内生产,但不得增加船数;超过上述马力的机拖网船和机拖虾船,目前确实不能到禁渔线外生产的,经渔政部门审定,分别发给半年至二年时间的临时特许捕渔证,在此期间调整作业,如期转到线外生产。
(四)加强和改善渔政管理,制止乱抓乱罚。今后处理流动渔民违章捕鱼问题,由各级渔政部门按照《南海区保护水产资源奖惩办法》的规定统一处理,公安、司法、海军、边防部门协助,同时要加强对流动渔民的管理教育,共同保护好南海水产资源。
对流动渔民刺钓船渔场范围问题,有关部门及沿海有关县意见有分歧。有的部门主张允许这些流动渔民刺钓船渔场扩大到东起南澳县、西至海南岛之间的禁渔线内生产。省水产厅认为:刺钓船渔场范围原则上应维持向东不得超过惠阳县大星簪,向西不得超过珠海市凤尾咀的规定,不宜扩大,但为了照顾流动渔民,八十匹马力以下的刺钓渔船,可考虑在某些季节需要过港作业时,经过港县渔政部门同意并做好渔场安排后,发给过港生产许可证,在东不超过海丰县遮浪角、西不超过台山县白石角之间禁渔线内生产。沿海有关县则反对扩大渔场范围,他们认为如果扩大渔场,会带来下列问题不好解决:(1)会进一步破坏南海水产资源。沿海内地渔民已经是渔场小,渔船多,捕捞过量,如又允许流动渔船进来作业,他们的船马力大,设备好,渔场更拥挤,对渔业资源的破坏会更大。(2)会严重影响当地渔民的生产和生活。目前,我沿海渔船装备很差,渔民的生活很困难,许多渔业社队靠贷款维持生产。他们说:“现在我们的饭碗已打掉了一半,如果再给流动渔民扩大渔场,饭碗就全打掉了。”(3)渔场扩大后,还会增加海上纠纷,争资源、争产品、争市场更加尖锐,给渔政管理带来困难。同时,海上走私和偷渡活动也会增加,不利于海边防管理。台山县上川、下川是军事设防区,扩大渔场也不利于保守军事秘密。
根据以上情况,我们认为,扩大流动渔民刺钓船作业范围,确有不少问题难解决,而且还会增加新的矛盾,因此,我们倾向不予扩大;但考虑到港澳工委方面工作上的困难,可按省水产厅的意见,八十匹马力以下的刺钓渔船,在某些季节需要过港生产时,经过港县渔政部门同意并安排好渔场后,发给过港生产许可证,在东不超过海丰县遮浪角、西不超过台山县白石角之间禁渔线内生产。
以上意见当否,请予批示。
广东省农业委员会
一九八一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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