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省外貿企业經营进出口商品
征免工商稅的通知
粤府 〔1981〕104号
一九八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根据国务院一九八〇年十二月三十日国发〔1980〕315号批转财政部《关于进出口商品征免工商税收的规定》的通知精神,为了解决我省外贸企业经营出口的一些商品亏损较大问题,有利于保护生产和发展对外贸易,加强税务管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现对省外贸部门经营进出口商品征免工商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口部分
(一)生产供应省外贸部门所属各级进出口公司(下称省外贸各公司)出口的“表列”商品,由生产、收购单位报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依照附表的规定,减征或免征工商税。
(二)经核准减征或免征工商税的出口商品,供货单位在销售给省外贸各公司时,应当按法定税率的含税出厂价扣除减免工商税金后结算。
(三)省外贸公司将已减征免征工商税的出口商品转内销时,不论税率高低,均应由省外贸各公司按税法规定的税率补缴工业环节或釆购环节的工商税。
(四)商业部门将已缴纳工商税的商品转给外贸部门出口时,不再退还已缴的工商税。
(五)生产供应省外贸各公司出口的商品减征或免征工商税,从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但在本通知下达前已征工商税的,由生产、收购单位联合报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后,由当地税务部门退还应减、免的工商税,并由生产单位和收购单位进行结算。
二、进口部分
(一)省外贸各公司进口的商品,应按国家税法规定恢复征收工商税。但对下列进口商品仍继续实行免征工商税;
1 .经国家批准引进的先进技术和样机;
2.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方面的仪器和设备;
3.经国家批准由财政补贴的政策性亏损商品,如粮食、原糖、农药、化学肥料等;
4.为加工出口商品而进口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包装材料和零部件,免征工商税。但是,加工出口转为内销的商品所耗用的进口原材料、辅助材料、包装材料和零部件,均应补征进口工商税。
(二)省外贸各公司进口商品征收工商税,从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本通知下达前未征部分,由海关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清理补征。
三、省外贸各公司出口商品减免的工商税和进口商品征收的工商税,均由省负责和各地结算。即年终时将出口商品实际减免数,和出口转内销实际补交数,进口商品实际征收数相抵,经核实后,由省相应调整其收入任务;并按照“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对地方减少(或增加)留成收入的部分,由省财政厅给予专项拨补(或专项补解)。
四、省外贸各公司因减征和免征工商税后,相应减少亏损应上缴的任务,由省财政厅另行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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