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第2期

1981年06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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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組織超儲积压計划外物資

出口暫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府 〔1981〕114号

一九八一年六月九日


  现将《关于组织超储积压计划外物资出口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研究贯彻执行。


关于組織超儲积压計划外

物資出口暫行管理办法


  随着市场调节的范围不断扩大,计划外进入流通领域的物资将日益增多,应充分利用我省毗邻港澳的有利条件,组织长线、超储积压计划外物资出口,为国家多创外汇,换回短缺物资,把经济工作搞活。但目前由于长线、超储积压物资的资源没有正常渠道,不适宜列入正常计划出口,只能釆用计划外出口。为便于开展此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计划外出口物资的范围:

  计划外出口物资必须是当年平衡后的长线、超储积压物资,其范围包括以下几种:1.各地区、各部门超储积压,省主管分配部门又不能调整调出的物资。

  2.生产企业单位在完成国家任务后,按政策可以自行处理(经主管部门审查证明),主管部门又不收购的统配物资。

  3.中央各部门或外省(市)经有关部门或省(市)计委(或进出口委员会)批准,并经外贸部属下有关总公司同意,委托我省出口或与我省联营出口的长线、超储积压计划外物资。

  二、计划外出口物资审批与发证:

  1.各地区、各部门出口长线、超储积压计划外物资,原则上按规定的经营范围归口办理。

  2.广州市、海南区、自治州、各地市(包括所属单位)要求出口上述物资,由所在地、市计委审查汇总,经省主管分配(收购)部门提出意见,报省计委审批。

  3.凡经省计委批准出口的上述物资,省直各部门、各地市可按出口公司(包括工贸公司)的经营分工,直接委托省属有关公司代理出口。如有关公司不经营,需委托粤海、南粤公司代理出口的,凭省外经委批件,由省外贸局签发出口许可证,才能办理委托出口手续。

  三、费用计算:

  委托代理出口的物资,按规定收取手续费,出口所发生的盈亏,一律由原委托单位负责。

  四、外汇分成与使用:

  超储积压计划外物资出口收汇,上缴国家三成,省统筹二成,供货单位留五成。留成外汇主要用于本地区、本部门进口生产建设和市场需要的短缺物资和商品,进口办法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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