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第2期

1981年06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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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口商品作价問題的通知

粤府〔1981〕61号

一九八一年四月二日


  从今年一月一日起,我省财政实行大包干,贸易外汇内部结算价格改为一美元折合人民币二点八元,省内外用货单位委托我省外贸公司进口物资(商品),一律改为代理进口业务。为此,进口商品作价,既要贯彻稳定经济的方针,又要体现限进奖出的政策。根据中央有关指示精神,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对进口商品作价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凡用省统筹外汇进口的粮食、钢材、化肥、农药、石油等五种商品,外贸按代理进口作价与订货部门结算,国内拨交生产企(事)业和经营单位的价格,原別上按国家规定的统一调拨价作价,其亏损单独列账,由省财政在进口补亏款中予以补贴。

  二、省计划安排生产的轻工产品,如原材料供应不足,首先应在省内外通过物资串换解决,确实解决不了需要进口的,要经省统一安排。由于进口原材料成本高而发生的亏损,原则上由主管部门(指省厅局和公司)自行平衡解决,确实平衡不了需要财政补贴的,补贴计划应报省计委和财政厅审批。

  三、通过省外贸公司进口的物资,按贸易外汇内部结算价格结汇的,按到岸价格加收手续费百分之一点五;按外汇牌价结汇的,按到岸价格加收手续费百分之三,另加关税、工商税和国内有关费用。

  四、各地用地方外汇或留用外汇进口的商品,由地、市、县财政部门或订货部门自负盈亏。

  目前在进口商品作价中如有争议,应按此通知精神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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