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成立广东省南方贸易公司的通知
粤府〔1981〕68号
一九八一年四月十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1979〕50号、〔1980〕41号文件的精神,我省从一九八一年起实行财政包干体制。为了弥补我省外贸进出口等所发生的亏损(包括进口化肥等亏损),经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广东省南方贸易公司,从省统筹的地方外汇中,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外汇指标,交由南方贸易公司作为进口补亏商品的经营资本,接受省下达的上缴财政任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南方贸易公司是在省对外经委直辖下的独立核算、接受省下达的财政上缴任务的企业性质的管理单位。该公司暂设在省对外经委内,由省对外经委一副秘书长兼任经理,省计委、省财政厅各调一处长任副经理,干部从有关部门抽调,编制暂定十人。
二、南方贸易公司的任务和经营业务范围:
1.按照中央和省规定的进口方针,安排商业、供销、物资、一轻、二轻、电子和科学器材公司等经营单位的进口经营计划,检查监督它们对进口方针、计划的执行。
2.为了利用地方外汇,促进本省工农业生产发展,调节省内市场供应和弥补外贸亏损,主要经营进口消费工业品原材料、元器件和适销对路的消费商品。
3.按照统一管理,分工经营的原则,组织商业、供销、物资、一轻、二轻、电子、科学器材公司等部门经营进口商品业务,但不直接办理有关商品的进口业务。进口商品具体业务委托各外贸公司及粤海、南粤公司代理,各外贸公司应大力支持协助、密切配合。
各经营单位使用外汇额度,应保证上缴财政任务,暂定最低限额为一美元缴三元人民币。为鼓励经营单位的积极性,凡超过最低限额达到四元以内,可从净收入中留成百分之五;达到四元一角至五元的,可从净收入中留成百分之八;超过五元以上的,可留成百分之十。各经营单位的留成收入应作为企业基金,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其次用于安排集体生活福利。
三、指定的各经营单位的进口商品主要为本省服务,如有销售到外省,必须不影响国内工业生产,并且应换回我省必需的商品、原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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