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成立广东省水产进出口
公司問題的批复
粤府〔1981〕122号
一九八一年六月十五日
省对外经委转来(81)粤水产字第178号和粤外贸办〔1981〕064号联合报告收悉。省人民政府同意成立广东省水产进出口公司。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广东省水产进出口公司归省水产厅领导;有关外贸方面的方针、政策等,接受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和省外贸局指导。
二、经营范围:除塘鱼仍由省食品进出口公司经营外,其余海、淡水产品的出口业务,渔需物资和水产系统自用设备的进口业务,统由省水产进出口公司经营。
三、省水产进出口公司要完成省下达的水产品出口和创汇计划。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并承担省财政厅核定的出口盈亏任务。
四、在进出口业务中,省水产进出口公司享有省各进出口公司同等待遇。
五、各级外贸部门要支持省水产进出口公司工作,原外贸经营水产出口业务的人员,应通过双方协商,适当调一部分给水产进出口公司,以利于业务的开展和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六、有关业务的交接事宜,由省水产厅与省外贸局协商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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