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第2期

1981年06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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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貫彻国务院《关于制止农村建房侵占

耕地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粤府〔1981〕95号

一九八一年五月十四日


  最近,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制止农村建房侵占耕地的紧急通知》,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坚决贯彻执行。目前,我省农村建房和兴办社队企业乱占滥用耕地的现象十分严重,人多地少的矛盾已越来越尖锐。如不及时把乱占滥用耕地的现象制止下来,势必引起灾难性的后果。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人民政府和各单位、部门、人民公社,要在今年五月底以前,把国务院的紧急通知原原本本地向广大干部、社员、职工进行一次广泛深入的传达贯彻,提高大家对节约用地的战略意义的认识,自觉处理好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顾全大局,维护集体利益,共同起来制止乱占滥用耕地建房。

  二、不论在农村或城镇,集体和个人建房都必须执行国务院紧急通知中有关建房用地的规定,服从当地建房的统一规划,不得乱占滥用土地。社队兴办企事业和社员建房用地,应尽量利用山坡地、荒地、旧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并提倡兴建多层建筑;凡要占用耕地的,须经生产队和大队审查同意,报经公社管理委员会批准。城镇居民建房,要办理申请报批手续,不得私自购买或擅自占用土地建房。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以及城镇兴办集体企业等,需占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要按规定办理征地手续,并尽量压缩征用面积。

  三、各市、县、社对当地农民、居民建房和社队企业占地情况,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一次检查,对违反规定、乱占滥用耕地的,要区别情况,严肃处理。对过去未经大队、生产队统一规划和批准,占用耕地,特别是占用水田建房,已经动工但尚未建成的,应通过教育,着其迁往生产队统一规划的住宅基地重建;对已经建好不能迁移的,除按占用土地面积负担公、购粮任务外,还要赔偿集体损失。要通过群众民主讨论,制定具体办法,公布执行。城镇居民过去向大队、生产队购买或占用土地建房的,要向所在地房管部门登记,并缴纳房地产税,宅基地所有权属国家所有。今后,凡属乱占滥用耕地建房和出租、买卖和擅自转让集体分配土地的,不论是国家干部或是社队干部、群众,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制裁(停建、拆除、赔偿损失、收回土地、没收非法收入、罚款等)。对于个别带头煽动占地建房,情节严重且又坚持不改的,要绳之以法。

  四、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农村房屋建设及建房用地管理工作的领导,定期检查督促。地、县要有一名领导同志分管,公社、大队要有一名副主任或副大队长分管。省、地、县农委和建委要有相应的工作机构和专职或兼职人员主管这项工作。

  (本通知连同国务院国发〔1981〕57号《关于制止农村建房侵占耕地的紧急通知》一并传达到农村社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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