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第2期

1981年06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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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批轉省計委等单位《关于安排一九八一年

軍队退休干部住房建設的报吿》

粤府〔1981〕92号

一九八一年四月三十日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计委、建委、财政厅、物资局、民政厅和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安排一九八一年军队退休干部住房建设的报告》,现批转给你们,望结合当地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军队退休干部到地方安置,这是加强我军现代化建设,实现军队干部逐步年轻化的重要措施,是落实中央军委精简整编的重大决策。妥善安置好军队退休干部,是各级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国家在大幅度压缩基本建设规模的情况下,还拨出专项资金和建筑材料来解决军队退休干部住房问题,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军队退休干部安置问题的关心和重视。因此,各地一定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迅速组织有关部门的力量,认真负责地抓紧抓好,按时完成住房建设任务。


关于安排一九八一年軍队

退休干部住房建設的报吿


省人民政府:

  一九八〇年九月二十四日《中共中央关于妥善安排军队退出现役干部的通知》指出:“军队在精简整编工作中,约有X X万干部需退出现役转到地方分配工作,或离休、退休”,“这是全党全军全国人民的一项共同的政治任务,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办好”。十月,国务院委托民政部主持召开了全国军队退休干部和退伍军人安置工作会议。今年一月,国务院又批转了民政部关于这个会议的报告,接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计委等六个部委的报告,强调要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按期完成军队退休干部住房建设任务,并正式下达了各省接收安置军队退休干部指标与相应的经费和建筑三大材料。为了保证军队退休干部住房建设任务的完成,根据国务院有关指示精神,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中央第一批分配我省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一千零一十三人的建房任务,其中:团职五百二十二人,营职以下四百九十一人。经与各地市有关部门协商,已初步落实安置去向的九百八十三人,其中:团职五百三十六人,营以下四百四十七人。各地建房经费和建筑三大材料,根据中央分配指标和规定的建房面积标准(团职每人七十平方米、营以下每人五十平方米),按照各地的实际接收人数,参考各地一九八〇年的一般职工住宅建筑造价进行分配(附表)。建房资金和材料均包括动迁补助。尚未落实安置去向的人数的建房任务,待确定去向后再由我们另行下达。

  二、军队退休干部的住房建设,既要考虑他们的实际需要,又要注意有利于他们与群众打成一片,不脱离群众,不搞特殊化。建设地点,应考虑选择交通、生活、医疗条件较方便的城镇,并尽量放在市政建设较好、拆迁较少的地方,力求减少外线工程费用。住房的布局、格式,要考虑便于管理和方便生活,因地制宜,适当集中,但不能扩大建筑面积和建筑标准,除回农村安置的外,不能建独户独院,大中城市应搞多层单元式住宅。为了便于退休干部的学习和文化生活,安置比较集中的住宅区,每十五户可建二十平方米的文化室,所需投资从分配的总额中解决。其他需要配套的生活福利服务性建筑和配套设施,由各地统一安排,纳入地方建设计划,由当地政府投资建成。

  三、建房经费和物资,要保证专款、专材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支挪用;同时,要精打细算,注意节约,保质保量包干完成住房建设任务。当年未用完的经费、材料,可结转到下年度继续使用,直至建成。

  四、各地、市接到文件后,要及时把经费、建筑三大材料指标按实际接收人数分配到县(区),并由当地政府负责组织领导,釆取有力措施,把工作落实到各具体部门。各级计委、财政和物资部门应负责经费和物资的调拨;建委负责组织设计和安排施工力量;城规委和土地管理部门,要尽快落实建房用地和安排拆迁工作;当地民政部门应参与选点和房屋建成后负责分配;当地房管部门负责房屋管理、维修和按当地政府机关干部宿舍收费标准收缴房租。有的地方如有条件,也可从现有的公房中先调拨部分房屋,安排给军队退休干部居住,以后由当地计委按标准拨回相应面积的经费和建筑材料。回农村安置的,由当地计委将其建房的经费和建筑材料指标拨给所在公社,由公社帮助退休干部建房或买房。

  五、为迅速落实建房任务,各地、市和接收人数较多的县人民政府,应成立安置军队退休干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建房工作的领导,指定专人负责,并组织各有关部门共同配合,把此项工作抓紧抓好抓落实。省建委、民政厅要定期检查督促,了解工程进度,检查施工质量。第一批建房任务,要求在今年底至迟到一九八二年上半年完成。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执行。


省计委

省建委

省财政厅

省物资局

省民政厅

省军区政治部

一九八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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