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第2期

1981年06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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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貫彻国务院国发〔1981〕10号、94号

文件,正确实行奖励制度,坚决

制止滥发奖金的通知

粤府〔1981〕128号

一九八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现将国务院国发〔1981〕10号《关于正确实行奖励制度、坚决制止滥发奖金的几项规定》和国发〔1981〕94号《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十号文件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转发给你们,望认真研究执行。

  根据国务院《规定》和《补充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当前正确实行奖励制度和制止滥发奖金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正确实行奖励制度:

  1.奖励是对超额劳动的一种鼓励。实行奖励制度,必须认真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反对平均主义。发放奖金必须兼顾国家、企业、个人三方面的利益,生产增长和利润增长速度要大于企业奖金的增长速度。实行奖励后,不得增加产品成本。

  当前我省企业实行的奖励制度有:经国务院和省批准的工交扩权企业,实行从利润留成中提奖;自负盈亏试点企业,实行从税后留利中提奖;学习清远经验的县办工业,实行按标准工资和超计划利润中提奖;商业部门按商业部和财政部规定按利润留成提奖;一些地、市工交企业,经批准实行奖金与利润挂钩提奖;根据省革委会粤革发〔1979〕10号文规定,按标准工资总额提奖;按国家和省规定的实行原料、燃料节约奖;合理化建议、创造发明奖等。这对调动职工积极性,搞活我省经济,实现增产节约起了重要作用,要继续实行。

  2.企业奖金发放多少,要同企业的经营成果紧密挂钩。对实行按利润提成奖金的企业(包括自负盈亏试点企业),仍应按原核定留成办法提取;有些企业由于原来核定的利润基数低,或者生产和经营条件起了变化,利润增长多,奖金提得过多的,可由企业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委办适当调整奖金比例。

  对利润增长多、奖金提取也多的企业,为了照顾左邻右舍关系,在认真做好职工思想教育工作的基础上,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可将一部分奖金,用于兴办职工住宅和其他集体福利事业,或者以丰补歉,结转到下一季度、年度使用,上级或企业主管部门无权挪用。

  3.按标准工资总额提奖的企业,如认为改实行与利润挂钩提奖办法更有利于发展生产,可由企业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有关委、办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批后执行。

  4.企业发生经营性亏损时,原则上不得提取职工奖金。但当年亏损比上年亏损减少的部分,可以视同增长利润,经财政部门批准,从减亏分成中拿出一定比例用于职工奖金。

  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均未完成国家计划的企业,原则上不得提取职工奖金,如果部分车间和个人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经主管部门批准,可酌情发放适当的奖金。

  5.省革委会粤革发〔1979〕10号文件规定的临时一次性奖励,原则上停止实行,如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实行的,市、县属企业必须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省、地属企业必须报经省、地财政厅、局批准。

  6.节约奖应严格按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国家物资总局规定的十种特定原燃材料节约和我省有关规定的办法执行,奖金在节约价值中开支。“十种范围”外的项目,确需要实行节约奖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经省财政厅和省劳动局审查批准。

  7.企业奖金水平,由各地、市、县或归口单位(如工交口、基建口、财贸口等)进行控制,省属企业由省归口单位控制。奖金一般可维持去年水平,对生产确实搞得好,生产增长,上缴利润有增加的,奖金水平也可以适当提高。

  二、坚决制止滥发奖金。当前一些企业不按奖金提取规定和个人超额劳动的多少,随意滥发奖金,互相影响,造成不良后果,必须坚决制止。除坚决执行决执行国务院关于制止滥发奖金的八条规定外,凡属下列情况的,也必须坚决制止:

  1.擅自降低计划指标或劳动定额标准,多发奖金;

  2.实行了计件工资制,又提取经常性生产奖金;

  3.虚报加班工资作为奖金发放;

  4.未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和省财政厅、省劳动局批准,擅自扩大节约奖范围、随意提高节约奖金率;

  5.全民带集体企业,不按规定计算,重复计提奖金;

  6.企业劳务、销售收入,不全部入账,以回扣或经销费支出等名目,给购货单位和经办人员发放奖金;

  7.不按规定质量标准,随意提高产品等级;

  8.虚报生产成绩,隐瞒工伤事故,骗取奖金。

  各级有关委、办和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省的规定,对滥发奖金的企业单位,认真进行检查、清理,坚决纠正。对情节严重的,要追究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给予经济制裁和行政处分。通过检查而清理,总结经验教训,采取措施,作出相应的规定。

  为了防止滥发奖金现象发生,企业主管部门要按规定的政策,切实负起对奖金的审核、检查监督责任。要按月(或季)审核所属企业的生产、利润完成情况及应提奖、发奖金额,抄送当地财政和开户银行监督支付。企业年终结算奖金,要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和有关委、办共同审批后,才能提取和发放。

  三、切实加强对奖金工作的管理。正确实行奖励制度,坚决制止滥发奖金,是当前抓好调整、稳定经济的一项紧迫任务,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当作一件大事,认真抓紧抓好。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发挥工会和共青团等组织的作用,大力加强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要把荣誉奖和物质奖结合起来,教育职工树立共产主义的劳动态度,发扬艰苦创业和勤俭办企业的精神,努力为四化多做贡献。各有关委、办要经常对所属企业的奖励工作,组织检查分析,总结交流经验,发扬成绩,纠正缺点。劳动部门要对奖励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调查、综合研究,提出改进意见。财政部门要经常检查、分析企业各项生产计划指标的完成和奖金来源、发放的情况,督促企业财务人员遵守财经纪律,按政策规定,正确支付和使用奖金。银行要监督和审核奖金支付,对多提或滥发奖金的,有权拒付;对巧立名目,骗取现金发放的,应予追回。上级工会要经常指导基层工会,积极协助企业行政制订实施奖励制度的具体方案,并监督执行。统计部门要单列奖金开支项目,按月、季汇总上报,以便分析研究。

  四、集体所有制企业(包括全民与集体联合经营的企业)要结合集体企业生产、利润情况,参照本通知的精神制定实施办法。省属集体企业,由省主管部门制定;地、市、县所属集体企业,由行署和市、县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各企业单位要迅速将国务院〔1981〕10号、94号文件和本通知向全体职工进行传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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