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
轉发《国务院批轉国家經委等部門
关于降价处理超儲积压鋼材和机电
产品报吿的通知》的通知
粤府〔1981〕121号
一九八一年六月十三日
现将《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等部门关于降价处理超儒积压钢材和机电产品报告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研究贯彻执行。
自一九七九年开展清仓核库、清产核资工作以来,全省处理超储积压物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迄今仍有约二、三亿元的机电产品和三、四万吨钢材积压在仓库里,并且这两年来又有新的积压。这对国民经济的调整极为不利。为此,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遵照国务院通知的精神,进一步抓好积压物资的处理工作。现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作如下通知:
一、关于降价的范围。一九七九年底以前,清仓核库、清产核资划出来的超储积压钢材和机电产品(不包括生产企业的生产成品),可以按质论价,酌情降价处理。一九八〇年由于经济调整产生的新积压,按企业隶属关系,报各地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同意,亦可酌情降价处理。
二、关于降价幅度和审批权限。降价幅度按照国务院文件规定办理。超过文件规定范围的,要按企业隶属关系,专题报各地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三、抓紧处理收购钢材和机电产品。各级物资部门收购的超储积压钢材和机电产品,要按照国务院文件精神,积极进行处理。其中小型、贵重、量少的,物资部门要设法集中保管;量多、大型不能集中的,要与交售单位协商好继续保管的期限和办法。今年二、三季度,要对收购物资进行一次检查,核对账物,进行必要的维护保养。
四、省和各地物资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创造条件举办一些物资调剂展销会,广开门路,帮助企业处理好积压钢材和机电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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